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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之始,即确立了由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律师的实施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种模式的弊端和不足日益凸显。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应该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范畴,政府可以通过向律师或社会组织“购买”,以市场化的手段配置法律援助资源,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