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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款的征收与合理的避税,历来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这些税款毕竟成为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税收始终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广大的学者和企业开启并发展了一条合理避税的道路。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在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同时,具有越来越强的纳税筹划意识,在对经济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精心安排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避免一些税款的支出,以减轻纳税的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合理避税;税收;避税方法
一、关于合理避税的概述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在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合理的方法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不同,合理避税是运用各种核算方法与制度的选择或是运用法律的疏漏和相关法律的优惠政策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合理避税不违反税收法规,且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认可。充分了解和利用合理避税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仅可以推动法律的完善;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的不必要成本和支出。
(二)合理避税理论的发展
纳税筹划最早可追溯至1925年的英国,早期的纳税筹划理论基本属于“通过安排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也就是“税负最小化”。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案,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而少缴税款的做法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认为任何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为了保证自己从一些合法的安排中得到利益,依据法律可以做到少缴税,就可以得到认可。这是第一次对合理避税作了法律上认可。1959年在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是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同时从事纳税申报表、财务文件的填报和编制,对行政机关、法庭或纳税人的代理等业务,于是形成了一种独立于税务代理的新业务,这种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纳税筹划(即合理避税)。20世纪80年代,纳税筹划业务得到广泛开展,关于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文章、刊物、书籍相继出现,推动了人们对纳税筹划的深入研究,纳税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目前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的发展趋势
我国合理避税的发展相对国外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增多,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开始推崇和实施纳税筹划,大胆巧妙地利用中国税法的缺陷取得避税利益,给中国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机关很大启发,中国人开始真正认识合理避税这一概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异,进而导致避税空间的扩大。我国大部分企业合理避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但即使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新的避税方法仍不断出现。在利益的诱惑下,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会存在纳税人利用种种不触犯法律底线的手段避税的行为。
本文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视角出发,研究其所使用的避税方法,通过对这些避税方法的探讨进一步深入了解企业中的避税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避税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现行税法政策常用的避税方法
(一)材料计算避税法
施工单位所用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完成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必然影响施工成本,公司的建筑施工材料费用计入成本时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可供选择,如:
1.个别计价法。以每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每次领用的材料的成本。需要在材料入库时详细的记载。
2.先进先出法。最先入库的材料最先发出使用,以最先入库的材料的价格依次作为出库领用的材料价格计入成本。这种方法下的材料成本计价,以材料入库的时间为顺序,最先入库的材料最先计入成本。
3.加权平均法。用期初的存货和本期入库的各批材料加权算出材料的平均单位成本,在领用时以计算出的平均单位成本算出领用的材料成本。
4.移动平均法。是以每一次购入材料后,各批入库数量与入库前的库存量为权数计算出平均的单位成本。因此,每一次收到材料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位成本,以计算出的新的单位成本作为投入使用的出库的材料的成本。
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成本也不同,对公司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影响也不同。由于材料价格的的不断上涨,当材料的计价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时,价格上升即每次入库的材料的价格是越来越高的,那么利用先进先出的方法,每次投入生产的材料就都是最先入库的价格相对较低的材料,这样就使计入的材料成本费用相对较低,企业获得的当期利润相对越高,应纳的所得税也越高,如果施工材料均为成批购进,购进次数不是很频繁,则采用移动平均法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施工材料的成本,各期费用的高低波动不是很大,利润波动幅度较平缓,各纳税期所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差不大,虽然不能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但可使企业能很好的预估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更好的安排资金收支,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公司的财务危机和经营风险。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
折旧就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成本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建筑施工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于某个工程项目时,入到某项工程的施工成本里;在不用于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则依据其使用或受益的对象计入费用里。但不论折旧计入哪里,折旧额的大小都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继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多少。企业依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预期经济利益的的实现方式,合理的选择计提折旧的方法,常用的折旧法有:
1.年限平均法。又叫做直线法,即把固定资产应计提的那部分成本平均的分摊计入其预计的使用年限里。使折旧额得到均衡的分摊。
2.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计算每期的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法,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每年只依据原价和已经计提的折旧额来计算,在使用寿命到期前的两年内再用其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在两年内平均分摊。虽然折旧的总额不变,但在具体的年份来看,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折旧提的多,后期提的少,必然使企业的利润受到相应的影响。 4.年数总和法。以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由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使用年限组成的一个分数,最后计算得出每个会计期间应计提的折旧额。这种方法又称为年限合计法。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产生的税负的影响不同。一是由于计提折旧的方法的不同,分摊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实物的补偿时间不同;二是不同的方法使每个会计年度的总折旧额不同,影响利润的冲减程度,最后造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差异,或纳税义务承担的时间差异。施工企业在考虑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预计残值、清理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下,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法。
(三)费用分摊避税法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根据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及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核算对象。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其中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开支最为普遍,是企业成本费用开支中最主要的内容。而通常主要有三种分摊的方法:
1.实际费用分摊法。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来摊销,但这种摊销法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平均费用分摊法。将一定时期内发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到每个项目的成本中。这需要经营者长期从事一种经营活动,平均而稳定的分摊费用,抵消利润、减轻税负。
3.不规则费用分摊法。根据经营者的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项成本中另一项则一点费用也不摊。这种方法虽然运用灵活,但仅对经营不稳定的企业有效,可以平衡每个会计期间利润的差别,利润高时多摊,利润少时少摊,可以有效地合理避税。
(四)筹资避税法
筹资包括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金融机构贷款、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或企业内部集资和自我积累等内外部筹集资金。通过筹资可使企业达到高的获利水平和低的税收负担,取得财务杠杆效益。从纳税角度来看,各种筹资手段所产生的税负是各不同的。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轻于其他方法,其次则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自我积累的方式的效果最差。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比较稳定,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互利比较困难,不像企业与企业之间默契的实现互利那么容易,特别是在企业合理避税这方面。因而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限等问题上回旋的余地较大。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其他一些避税方法及改进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避税的方法,例如:
1.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价差收入、合同外的工程边个收入,挂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里,少交应税所得,以后的会计期间用以现金支出、职工福利、奖金等。
2.在施工工程持续一年或跨年度的施工工程的情况下,在一个会计年度末故意推迟完成的工程结算收入,人为的调节本年利润,减少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没有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而是按照首付是限制或是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漏交所得税。
上述的两种方法中将一些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或低报工程进度这些做法,在税务部门稽查的过程中,会成为关注重点,通过查阅工程合同、预算单,并与账簿报表进行核对,就会发现工程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漏计收入的情况。
3.在借出资金后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年预计纳税额度较高的情况下,在期末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不计入当年的收入,在下一个年度再计收入,从而实现本年度少交税,将税负调节并转移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考虑到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将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的一些杂支列入相关成本费用里。这一方法被一些企业频繁使用。
5.虚增招待费支出挂其他应付款,而隐瞒利润减少应纳税款来逃避纳税。但毕竟招待费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有限额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招待费都能扣减企业的应税所得。
6.以“劳务费”的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回扣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述的这些避税方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且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会被反映出来,企业不光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甚至有些时候会产生罚款。针对上述的问题,企业应避免不合理合法的做法,采用以下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1.在年末的时候,企业不发补贴发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税法政策的规定,全年一次性资金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进而可以少交税。
2.适当的合理的提高职工工资,为员工办理保险和基金等,这些费用可以列支在成本里,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又能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企业的税负。
3.在购买施工材料时产生的运费要与运杂费分清楚,运费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运杂费(如装卸费、保险费)则不能抵扣。如果把运费记为运杂费的不能提取7%的进项税,那么企业就会多交税。
4.对于国家规定的可以限额列支的费用,应准确的掌握其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四、企业应该如何面对避税
(一)正确的区分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树立正确的避税观念
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会减少企业避税的渠道,经营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知道哪些做法是合法的规避税收,哪些做法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并督促和告诫企业的会计人员及时更新法律与会计知识,做到既合法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不能过度依靠合理避税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并非所有降低税负的做法都能提高企业的收益,有时候为了减少纳税而作出的一些做法所付出的成本会高于节税收入,因此经营者应该考虑这方面避免过度的追求避税,而产生不但没有给企业减轻反而增加的负担。
(三)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
合理的避税是建立在良好的生产经营循环往复的基础上的,只有企业正常的运作,能够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的计划和安排企业每一步的经营行为来合理的避开一些不必要的税负,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永芬,论企业合理避税的特征、成因及其意义[J].企业家天地,2011年03期.
[2]张嘉敏,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如何避税[J].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7期.
[3]李成峰、韦航,怎样合理避税[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1月.
[4]陈爱玲,浅谈的税收筹划问题[J].财政与税务,2010年.
[5]麻改英,试析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和手段[J].中国总会计师,2010年01期.
[6]宋刘娜,企业合理避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年03期
【关键词】合理避税;税收;避税方法
一、关于合理避税的概述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在税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合理的方法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不同,合理避税是运用各种核算方法与制度的选择或是运用法律的疏漏和相关法律的优惠政策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合理避税不违反税收法规,且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认可。充分了解和利用合理避税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仅可以推动法律的完善;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的不必要成本和支出。
(二)合理避税理论的发展
纳税筹划最早可追溯至1925年的英国,早期的纳税筹划理论基本属于“通过安排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也就是“税负最小化”。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案,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而少缴税款的做法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认为任何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为了保证自己从一些合法的安排中得到利益,依据法律可以做到少缴税,就可以得到认可。这是第一次对合理避税作了法律上认可。1959年在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是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同时从事纳税申报表、财务文件的填报和编制,对行政机关、法庭或纳税人的代理等业务,于是形成了一种独立于税务代理的新业务,这种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纳税筹划(即合理避税)。20世纪80年代,纳税筹划业务得到广泛开展,关于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文章、刊物、书籍相继出现,推动了人们对纳税筹划的深入研究,纳税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目前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的发展趋势
我国合理避税的发展相对国外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增多,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开始推崇和实施纳税筹划,大胆巧妙地利用中国税法的缺陷取得避税利益,给中国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机关很大启发,中国人开始真正认识合理避税这一概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异,进而导致避税空间的扩大。我国大部分企业合理避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但即使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新的避税方法仍不断出现。在利益的诱惑下,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会存在纳税人利用种种不触犯法律底线的手段避税的行为。
本文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视角出发,研究其所使用的避税方法,通过对这些避税方法的探讨进一步深入了解企业中的避税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避税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现行税法政策常用的避税方法
(一)材料计算避税法
施工单位所用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完成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必然影响施工成本,公司的建筑施工材料费用计入成本时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可供选择,如:
1.个别计价法。以每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每次领用的材料的成本。需要在材料入库时详细的记载。
2.先进先出法。最先入库的材料最先发出使用,以最先入库的材料的价格依次作为出库领用的材料价格计入成本。这种方法下的材料成本计价,以材料入库的时间为顺序,最先入库的材料最先计入成本。
3.加权平均法。用期初的存货和本期入库的各批材料加权算出材料的平均单位成本,在领用时以计算出的平均单位成本算出领用的材料成本。
4.移动平均法。是以每一次购入材料后,各批入库数量与入库前的库存量为权数计算出平均的单位成本。因此,每一次收到材料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位成本,以计算出的新的单位成本作为投入使用的出库的材料的成本。
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成本也不同,对公司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影响也不同。由于材料价格的的不断上涨,当材料的计价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时,价格上升即每次入库的材料的价格是越来越高的,那么利用先进先出的方法,每次投入生产的材料就都是最先入库的价格相对较低的材料,这样就使计入的材料成本费用相对较低,企业获得的当期利润相对越高,应纳的所得税也越高,如果施工材料均为成批购进,购进次数不是很频繁,则采用移动平均法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施工材料的成本,各期费用的高低波动不是很大,利润波动幅度较平缓,各纳税期所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差不大,虽然不能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但可使企业能很好的预估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更好的安排资金收支,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公司的财务危机和经营风险。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
折旧就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成本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建筑施工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于某个工程项目时,入到某项工程的施工成本里;在不用于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则依据其使用或受益的对象计入费用里。但不论折旧计入哪里,折旧额的大小都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继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多少。企业依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预期经济利益的的实现方式,合理的选择计提折旧的方法,常用的折旧法有:
1.年限平均法。又叫做直线法,即把固定资产应计提的那部分成本平均的分摊计入其预计的使用年限里。使折旧额得到均衡的分摊。
2.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计算每期的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法,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每年只依据原价和已经计提的折旧额来计算,在使用寿命到期前的两年内再用其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在两年内平均分摊。虽然折旧的总额不变,但在具体的年份来看,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折旧提的多,后期提的少,必然使企业的利润受到相应的影响。 4.年数总和法。以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由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使用年限组成的一个分数,最后计算得出每个会计期间应计提的折旧额。这种方法又称为年限合计法。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产生的税负的影响不同。一是由于计提折旧的方法的不同,分摊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实物的补偿时间不同;二是不同的方法使每个会计年度的总折旧额不同,影响利润的冲减程度,最后造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差异,或纳税义务承担的时间差异。施工企业在考虑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预计残值、清理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下,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法。
(三)费用分摊避税法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根据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及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费用核算对象。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其中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开支最为普遍,是企业成本费用开支中最主要的内容。而通常主要有三种分摊的方法:
1.实际费用分摊法。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来摊销,但这种摊销法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平均费用分摊法。将一定时期内发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到每个项目的成本中。这需要经营者长期从事一种经营活动,平均而稳定的分摊费用,抵消利润、减轻税负。
3.不规则费用分摊法。根据经营者的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项成本中另一项则一点费用也不摊。这种方法虽然运用灵活,但仅对经营不稳定的企业有效,可以平衡每个会计期间利润的差别,利润高时多摊,利润少时少摊,可以有效地合理避税。
(四)筹资避税法
筹资包括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金融机构贷款、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或企业内部集资和自我积累等内外部筹集资金。通过筹资可使企业达到高的获利水平和低的税收负担,取得财务杠杆效益。从纳税角度来看,各种筹资手段所产生的税负是各不同的。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轻于其他方法,其次则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自我积累的方式的效果最差。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比较稳定,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互利比较困难,不像企业与企业之间默契的实现互利那么容易,特别是在企业合理避税这方面。因而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限等问题上回旋的余地较大。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其他一些避税方法及改进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避税的方法,例如:
1.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价差收入、合同外的工程边个收入,挂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里,少交应税所得,以后的会计期间用以现金支出、职工福利、奖金等。
2.在施工工程持续一年或跨年度的施工工程的情况下,在一个会计年度末故意推迟完成的工程结算收入,人为的调节本年利润,减少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没有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而是按照首付是限制或是成本情况确定工程结算收入,漏交所得税。
上述的两种方法中将一些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或低报工程进度这些做法,在税务部门稽查的过程中,会成为关注重点,通过查阅工程合同、预算单,并与账簿报表进行核对,就会发现工程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漏计收入的情况。
3.在借出资金后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年预计纳税额度较高的情况下,在期末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不计入当年的收入,在下一个年度再计收入,从而实现本年度少交税,将税负调节并转移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考虑到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将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的一些杂支列入相关成本费用里。这一方法被一些企业频繁使用。
5.虚增招待费支出挂其他应付款,而隐瞒利润减少应纳税款来逃避纳税。但毕竟招待费在计算所得税时是有限额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招待费都能扣减企业的应税所得。
6.以“劳务费”的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回扣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述的这些避税方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且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有些问题会被反映出来,企业不光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甚至有些时候会产生罚款。针对上述的问题,企业应避免不合理合法的做法,采用以下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1.在年末的时候,企业不发补贴发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税法政策的规定,全年一次性资金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进而可以少交税。
2.适当的合理的提高职工工资,为员工办理保险和基金等,这些费用可以列支在成本里,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又能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企业的税负。
3.在购买施工材料时产生的运费要与运杂费分清楚,运费可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运杂费(如装卸费、保险费)则不能抵扣。如果把运费记为运杂费的不能提取7%的进项税,那么企业就会多交税。
4.对于国家规定的可以限额列支的费用,应准确的掌握其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四、企业应该如何面对避税
(一)正确的区分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树立正确的避税观念
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会减少企业避税的渠道,经营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知道哪些做法是合法的规避税收,哪些做法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并督促和告诫企业的会计人员及时更新法律与会计知识,做到既合法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不能过度依靠合理避税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并非所有降低税负的做法都能提高企业的收益,有时候为了减少纳税而作出的一些做法所付出的成本会高于节税收入,因此经营者应该考虑这方面避免过度的追求避税,而产生不但没有给企业减轻反而增加的负担。
(三)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
合理的避税是建立在良好的生产经营循环往复的基础上的,只有企业正常的运作,能够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的计划和安排企业每一步的经营行为来合理的避开一些不必要的税负,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永芬,论企业合理避税的特征、成因及其意义[J].企业家天地,2011年03期.
[2]张嘉敏,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如何避税[J].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7期.
[3]李成峰、韦航,怎样合理避税[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1月.
[4]陈爱玲,浅谈的税收筹划问题[J].财政与税务,2010年.
[5]麻改英,试析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和手段[J].中国总会计师,2010年01期.
[6]宋刘娜,企业合理避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