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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进程的加快,我们面临的不仅是国内法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还要协调国内改革和国际发展趋势。针对中国国货界定标准存在价值取向与GPA价值取向存在冲突、标准不统一、缺乏配套设施等问题,在借鉴GPA成员国,特别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明确价值取向、适用多重标准、完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