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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家福斯特霍夫将宪法解释为纯技术性的法治体系,从而抽空宪法价值内涵;从社会实证角度研究行政法,赋予当代行政生存照顾职能,但过于强调行政的价值实现和自主构建,造成行政法脱离宪法监督,破坏了整体法治。总结福斯特霍夫的公法学方法论有益于加强对法治国、社会国背景下公法学研究方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