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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监察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管理体制、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和工作要求,都作出了规定。《办法》规范了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置、命名及队伍建设。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