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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没有变化。《民法典》第36条的一般监护监督制度并不能完全囊括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也无法体现意定监护监督的特殊性。同时,现行立法上还存在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与意定监护相配套的监督措施缺失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的大背景下,应当抓紧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确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赋予公证处监督主体地位、明确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定及资格规则和完善意定监护监督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