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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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
  
  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知识、技术密集度高,发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产业。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体经济的带动作用较为明显。正是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收益性、高渗透性和高扩散性,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高技术产业还具有经济外部性、高风险性和高投入的特征。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必须发挥作用。
  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特殊性也决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税收支持)的必要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发展差距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第一,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研究开发能力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开发能力较差,难以为国内企业自身发展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第二,高技术产品的附加值低,产品竞争力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处于较低层次。这些因素也决定了政府在对高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过程中应体现中国的特色。
  从理论上说,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外溢性也需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环节具有明显的外溢性,这要求政府必须提供税收支持。第一,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础研究是高技术企业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它可以实现一般知识的积累和提高,但一般来说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从提出建议到付诸开发阶段需要数年时间。与此相比,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却远远大于私人收益率。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外溢性更明显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机制发育不完善的国家,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的不完善紧密相连,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第二,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体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学技术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资尤其是基础教育带有明显的公共性。此时也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这主要包括对企业员工培训投入进行适当的税收支持。第三,技术创新的规模与风险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术产业的规模对于任何一个私人企业都显得过于庞大。此时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采取优惠措施或直接参与投资。同时,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收益比起传统项目更加具有不确定性,也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
  
  二、不同的税收体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
  
  (一)不同的税收体系适应于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
  税收体系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制结构上,良好的税收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两种税收制度被广泛运用,其中很多国家综合运用了两种税收制度即实行混合税制,但其侧重点各有不同。
   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都给予所得税优惠,而难以在增值税上有所表现,这基本上是与所在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紧密相连的。而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难以直接给予企业增值税优惠。因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个紧密相连的链条,如果从中间环节给与优惠,就会割断整个链条,引起税收的不公平。而事实上,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制本身已经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励投资的因素。所以,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尽一致,但是除了生产型增值税这一税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个税制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二)税种的设计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针对某一产业进行的税种设计将直接影响该产业的发展。如美国资本收益税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的数量。正是美国的风险投资资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源泉。意大利的高技术产业比较薄弱,与其税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资税,是对研究投资征收的税种,其对制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电气部门的税率分别为20%、15%、10—15%、12%,研究投资税的征收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财政收入,但也增加了研究投资的成本,直接阻碍了这些产业的发展。所以说,要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必须保证税收收入的增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三、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及启示
  
  (一) 国外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
  1.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
  从上述列举的几个国家看,它们把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此外,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奥地利以及荷兰等很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研究开发支出。总体来说,虽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确,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实施
  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相关的法典中,而且对优惠对象都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
   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看,主要有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额减免、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4.加强税收优惠项目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
  为防止税收优惠支出过多过滥,很多对高技术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的预算控制与效益考核,即将税收优惠所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而对具体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对其所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
   5.充分利用多种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二)对我国的启示
   在全球化过程中,高技术作为一国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的最重要体现,它对一国经济的带动作用取得了各方的共识,所以各国对与高技术发展有关的税收优惠一直没有改变,但政府的税式支出政策更侧重于规范化运作以及效率的提高。此外,随着高技术成果不断向市场转化,其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国政府为此也出台了鼓励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与国外的实践相比,我国最应引起重视的就是如何在税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上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
  1.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决定了高技术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
  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以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税制结构基本上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政府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的基本上是所得税税收优惠,目标明确,效果突出。我国的税制结构选择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流转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在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约占我国税收总量的40%。我国的增值税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等投资品进行抵扣,而这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技术企业十分不利。高技术产品的增值率高达60%以上,而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等却不能抵扣,这在一定意义上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从我国的所得税看,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偏低,而我国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是在所得税体系框架内给出的。从总体看,这种对所得税优惠的措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对高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从整体税制的特点出发,统筹兼顾,总体安排。概括地说,我国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科技投入,其重点应放在率先在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其高附加值产品的抵扣范围,进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2.统筹设计研究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还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且在技术进步税收政策的设计上主要针对产业化阶段,而对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风险基本未涉及。事实上,很多企业由于投资前几年无盈利,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从实践看,这些针对研究开发活动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专门针对研究与开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即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对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考虑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3.调整税收优惠对象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而高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这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的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项目和活动。由于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活动覆盖整个经济领域,从边际效用的角度考虑,针对科技进步的具体项目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利于达到效用最大化。而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看,这既有利于促进一国科技实力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对从事科技进步的项目一视同仁,符合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4.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效
  我们应改变侧重于出政策,轻管理而不问效果的局面。彻底清理税式支出的种类,通过税式支出预算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进而决定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方法。此外,应加强税式支出后的效果评价,提高税收优惠的效果。
  
   四、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从国内环境看,未来的税制改革应该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总体有利。在遵循整体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下,针对高技术企业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还应对高技术产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工具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根据税收减免的性质划分,大体包括税额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方式。税额式减免主要包括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形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投资扣除等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税基式减免更偏重于引导,强调事先优惠,与企业直接行为无关,控制能力差。而税额式减免则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符合政府要求,才能享受此种优惠,税收引导和控制能力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偏重于税基式减免,而相应减少税额式减免。针对高技术产业而言, 则是大量减少直接优惠手段,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手段。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还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从直接生产环节优惠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转移;从生产贸易企业优惠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转移,建立对商业性研究(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创新孵育体系的税收优惠体系。
  (一) 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掌握或全面掌握,认识上不易清晰、明确,感到透明度不够,而且很多的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形成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
  (二)在高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在增值税的抵扣中,应充分考虑高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等行业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应增加增值税抵扣政策,即充分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在高科技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外,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起诉补贴。为此,建议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R&D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还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未来所得税的改革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率将有所下调,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而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以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
  现行很多优惠政策都把亏损企业排除在外。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各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速折旧优惠
  建议,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同时,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也有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形成。
  3.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
  (五)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如给予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
  1.制订对所有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能促进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而且还弱化了产业和区域的专项性。我国下一步要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小型创业企业,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中小创业企业可以考虑放宽费用列支标准
  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3.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首先,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其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最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稳定科研队伍,为高新技术发展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1.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
  制定鼓励民间办学、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均据实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政策,主要是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中,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等。
  2.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
  重点是完善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动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
  (七)逐步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
  税式支出是各类税收优惠的统称,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高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课题主持人:苏明、韩凤芹;课题组成员:杨良初、张文春、包全永、王兰军、李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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