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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相生共存,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相悖之处。民族习惯法有其合理的成分、有其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方面,在当代社会中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存在着冲突,应当探寻协调民族习惯与国家制定法在立法上、司法上、法律观念上和社会基础上的有效合作路径,共同发挥二者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