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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亲子鉴定、财产分割等近年来的热门问题作了全面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认为其具有以下七大亮点:
亮点一:“被结婚”有了救济手段
法条:《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对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除。此次《解释(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跟婚姻登记机关打行政官司,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
亮点二:亲子鉴定受阻可推定默认
法条:《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一对男女中有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就很难确定亲子关系。此次《解释(二三)》确定了亲子鉴定关系中的推定原则,即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三:婚内也能主张子女抚养费
法条:《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很多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而不予处理。此次司法解释将这一问题明确化。
亮点四:不离婚也能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解释(三)》提供了救济手段,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这一规定虽然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婚姻特殊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犯,是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的重大突破性规定。
亮点五:父母买的房另一方无权分割
法条:《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以前的规定,对于父母赠与的财产,只要父母没有明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解释(三)》对这一情况作了相反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亮点六:妻堕胎权优于丈夫生育权
法条:《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解释(三)》明确了女方对于是否生育享有自主权,男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女方赔偿,但同时也赋予了男方选择离婚的权利。
亮点七: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归个人
法条:《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一直是婚姻案件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判决大相径庭。此次《解释(三)》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责编/玉坤
亮点一:“被结婚”有了救济手段
法条:《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对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除。此次《解释(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跟婚姻登记机关打行政官司,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
亮点二:亲子鉴定受阻可推定默认
法条:《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一对男女中有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就很难确定亲子关系。此次《解释(二三)》确定了亲子鉴定关系中的推定原则,即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三:婚内也能主张子女抚养费
法条:《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很多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而不予处理。此次司法解释将这一问题明确化。
亮点四:不离婚也能分割共同财产
法条:《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解释(三)》提供了救济手段,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这一规定虽然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婚姻特殊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犯,是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的重大突破性规定。
亮点五:父母买的房另一方无权分割
法条:《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以前的规定,对于父母赠与的财产,只要父母没有明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解释(三)》对这一情况作了相反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亮点六:妻堕胎权优于丈夫生育权
法条:《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解释(三)》明确了女方对于是否生育享有自主权,男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女方赔偿,但同时也赋予了男方选择离婚的权利。
亮点七: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归个人
法条:《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一直是婚姻案件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判决大相径庭。此次《解释(三)》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责编/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