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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具体内容主要倾向于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物权以及物权登记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善意取得等一些问题,本文着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笔者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对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希望借阅者能够积极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