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大学内部治理及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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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介绍了伦敦大学内部的治理情况,并围绕伦敦大学即将出台的新章程,阐述了伦敦大学内部治理改革构想的主要内容。最后,文章评析了伦敦大学内部治理改革背后的推动力及伦敦大学总部与各学院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伦敦大学 新章程 内部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是指一个组织中各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它通过权力配置和运作机制来达到平衡关系,保障组织的有效运行并实现其根本目的[1]。大学治理结构包括大学外部治理结构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大学外部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政府、市场、大学之间的关系结构,它包括三者之间的权力结构和良性互动机制。内部治理结构由大学内部领导体制、执行系统、民主参与(包括学术上的参与)及民主监督等机制及相关机构与职责权限所组成[2]。大学治理结构不是抽象的理论存在,而是时代和环境的产物,是一定条件下的客观实在,每所大学的治理结构都具有其独特性[3]。本文将介绍伦敦大学现行内部治理情况,并围绕伦敦大学即将出台的新章程,阐述伦敦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构想,并简单评析伦敦大学内部治理改革背后的推动力及伦敦大学总部与各学院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伦敦大学现行的内部治理情况[4][5]
  
  伦敦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其合法地位源于1836年国会颁发的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现在的伦敦大学是由19个学院和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大学联邦(Federal University),其办学目标、权责和治理安排的依据是《伦敦大学章程》(University of London Statutes)[6]。根据《伦敦大学法》(University of London Act)和2005年的《伦敦大学章程》,伦敦大学现行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大学理事会(University Council)。大学理事会下设资产委员会(Estates Committee)、评议会(Senate)等若干委员会。
  1. 大学理事会的人员构成与职责
  大学理事会共74人。其中,职务成员24人,包括校长(Chancellor)①、副校长(Vice-Chancellor)、代理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②、负责医学的副校长助理(Pro-Vice-Chancellor for Medicine)、学院院长和教育、学术或研究性机构指定成员(副校长助理);选举成员20人,从教授、副教授和教师中选出,他们同时必须是评议会的成员;学生成员5人,由学生会主席和4位学生代表组成;指定成员25人,他们不是学生或大学、学院的职员,其中4人由英国女王指定,21人由大学理事会指定,且21人之中至少有13人是本校毕业生。大学理事会主席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且不能是学生或大学及各学院的雇员。
  大学理事会是大学管理学校事务的主要治理和执行机构。其主要权责有:采取一切有利于达成大学目标的措施和行动,鼓励各学院在学术事务方面开展合作,最有效地利用资源;负责除各学院职责之外的财政和资源的获取、管理及分配,代表大学从相关公众团体取得资助;代表大学出售、购买、交换、出租以及租借财产,代表学校贷款,缔结、执行、修改和取消一般性合同;选举大学校长,任命大学副校长和代理副校长,决定接纳或撤销教育机构作为大学的学院,决定设立和停办高级研究所,维持学校学位和其他奖项的最高标准;批准关于大学工作和政策的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制订和修改大学章程;视察所有学院;征求评议会的意见,处理大学学术事务,包括相关细则的制订;按规定制订学校职员的聘用、解聘、责任、任期、工资和其他福利细则;保管大学图章,对大学图章有唯一使用权;聘请审计员审计学校的财务报表。
  2. 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与职责
  大学理事会下设评议会和资产委员会两个常设委员会,此外,大学理事会下还设有学院领导、财务、治理、人力资源、院际协调、审计、任命等委员会。
  大学评议会由副校长(担任主席)、代理副校长、负责医学的副校长助理以及根据条例规定代表教授、副教授、教师、学生和代表大学、学院、研究院的人员共同组成。大学评议会的主要权责是:执行理事会交付的管理大学学术事务的权力,特别是维持最高学术标准的权力;就任何必要的或理事会提交的问题向理事会和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工作和政策报告;将其职能、权力和义务授予其主席和各学院、各委员会和各官员。
  大学资产委员会代表大学理事会执行以下权责:代表大学出售、购买、交换、出租和租借财产,代表学校贷款,缔结、执行、修改和取消一般性合同;就某些相关事务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报告等。
  3. 大学总部行政机构的人员构成与职责
  伦敦大学有一个支持联邦大学和大学总部运作的总部行政机构(Central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它由副校长、代理副校长、副校长助理、高级研究院主任、伦敦大学巴黎研究院主管、米尔港大学海洋生物学研究站主管、行政主管及其下设各行政部门的主管和全体职员共同组成。其中,副校长助理2人,分别负责医学事务和信息战略;大学行政主管1名,对副校长负责,主要负责组织和执行大学的财政和行政事务,包括财务、注册、人力资源、学生管理、就业指导、资产与设施、伦敦大学学生联合会等方面的事务。[7][8]
  根据2005年的《伦敦大学章程》,副校长由大学理事会任命,对大学理事会负责,是学校的学术与行政领导,并且是理事会和理事会常设机构的成员。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按照理事会规定的细则工作,负责促进学校实现办学目标和学校运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包括:执行大学理事会的决定,保证这些决定能通过大学各级管理机构得以实施;负责与大学教职员、学术部门、校评议会讨论或协商有关大学发展的事务,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告大学理事会;履行财务官的职责,监督领导成员执行高教拨款委员会财政规定的情况。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有被再任命的资格,总任期不得超过10年。[9]
  
  二、伦敦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构想[10]
  
  伦敦大学治理结构改革构想的进程及内容主要体现在章程制订工作小组(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Working Group)提交给大学理事会审议的报告中。
  1. 伦敦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背景及进程安排
  在2005年春夏之交,伦敦大学副校长格雷姆·戴维斯爵士(Graeme Davies)就联邦大学的未来进行了广泛咨询,咨询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反思,在迅速变化的高等教育背景下联邦大学的价值观与目标,以及如何保证各学院及其职工与学生的利益。咨询的对象包括伦敦大学各学院、各委员会和个人。在咨询中,绝大多数受访者的回应都支持伦敦大学这一架构及其延续,但是,大学的治理结构成为受访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有观点认为,现有的治理安排没有反映大学的本质。
  2005年12月,伦敦大学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章程制订工作小组,以检讨大学现行的治理安排。工作小组由副校长、4位学院院长、3位外界人士、1位选举成员、1位学生成员和1位高级研究院主任共11人组成。2006年6月28日,大学理事会审议通过大学治理改革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明确规定:(1)大学的作用是支持各学院履行使命;(2)大学的战略方向必须由各学院集体确定;(3)必须明确大学资产的管理;(4)学院(包括其工作人员和学生代表)是大学的主要利害关系方;(5)伦敦大学的品牌及相关宣传活动必须得到有效管理;(6)大学总部为各学院提供支持和服务;(7)大学总部的各类活动有义务面向各学院。2008年8月1日,在这些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大学新章程正式生效。
  2. 伦敦大学内部新的治理安排
  新的治理结构有两个核心机构,分别是董事会(the Board of Trustees)和学院理事会(the Collegiate Council)。在这一架构下,前者是大学的管理主体,而后者是类似于现行学院委员会的一个领导机构。
  (1)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与职责
  董事会共有成员14人。其中指定成员9人,全部为独立成员①;职务成员1人,由副校长担任;选举成员4人,由学院理事会推选出4位学院院长担任。董事会主席从独立成员中产生。另外,董事会开会议事的法定人数最少为5人,且独立成员必须占出席会议成员的大多数。
  董事会可以给学院理事会正式授予以下职能:确保适当履行大学的学术事务;确保战略计划的实施。由董事会亲自履行的职能主要有:在收到学院理事会的建议后,审议并批准大学的战略方向并执行计划;行使对大学资产和资源的监护权,确保有效管理、控制和利用大学的资产和资源;任命校长;任命副校长;编写、审定和批准大学的年度财政报告,保管财务会计账册;确保大学总部学术机构和总部事务的有效管理;审议和批准大学的年度预算;与学院理事会联合发布大学的年度报告;任命大学的审计员;审议并批准各学院的使命以及它们作为学院的合法地位;审议并批准设立或撤销大学总部学术机构;制定或修订大学章程和相关细则;确保大学根据法规履行职责。
  (2)学院理事会的成员构成与职责
  学院理事会的成员有副校长、高级研究院主任、所有学院院长,由副校长担任学院理事会主席。
  学院理事会的职能是:就大学的战略方向及研究计划的执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学院的地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设立或撤销大学总部学术机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大学向学院提供资源、服务的事项及有关资金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修改大学章程和相关细则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新的治理架构下,如何处理董事会和学院理事会的关系是关键。因此,新章程对两者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说明:学院理事会应按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议报告和对所负责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在对任何事项做出决定时,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学院理事会的观点及其专家的意见;如果董事会否决学院理事会的建议,或涉及要求退回学院理事会进一步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给出这样做的合理理由。
  另外,章程还就大学副校长这一职位做出以下规定:副校长的角色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副校长负责组织和开展大学的业务,对董事会负责;经副校长本人提议、董事会批准后,副校长的权责可以转授。
  
  三、对伦敦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思考
  
  1. 伦敦大学治理改革的驱动力
  “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11]。对于大学来说,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约定大学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关系框架以实现大学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样一套制度是大学在历史进程中,不断适应自身发展需要演进而来,是大学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12]。伦敦大学不断致力于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其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的整体运作效率及国际竞争力。大学的治理结构是达成学术目标的特殊手段:它提供满足教学、研究需求的良好架构[13]。伦敦大学的目标包括:为了公共利益,主要通过各学院,同时也通过大学总部学术机构和大学总部各种业务来达成大学的宗旨,即促进大学提高教育及教学研究水平,同时也鼓励实现和维护最高的学术水准[14]。这些目标既体现了伦敦大学的雄心,也对伦敦大学提出了持续的挑战。完成这些目标有赖于大学卓越的活动,当然也包括其内部治理安排。
  伦敦大学治理的依据是1994年颁布的《伦敦大学法》、根据《伦敦大学法》制定的《伦敦大学章程》,以及由大学理事会制定的各类细则。最初大学采取的是统一管理模式,如,由伦敦大学负责向大多数学院分配各项拨款,统一给学生颁发伦敦大学的学位,等等。从1994年以来,伦敦大学内部治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包括:大学授予各学院颁发伦敦大学学位的权力;大学理事会批准4个学院授予自己学院学位的申请,同时保留它们授予伦敦大学学位的权力;高等教育基金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拨给所有学院的款项和大学总部接收的捐赠,全部返还给各学院或直接支付学院接受服务的费用;取消校务评议会;对大学总部一些学术事务的责任进行重新定位;高级研究院的发展,等等。这些变化反映出:大学现行治理安排不能反映大学现行的组织,需要进行彻底检讨。[15]
  大学的运行越来越像一个公司。如果说此前关于大学的投入产出比不受的社会关注,那么今天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对大学效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对问责、效率、透明、专门知识等的推崇都要求大学通过管理追求效益。伦敦大学总部管理机构由各种各样的委员会组成。这些委员会责任重叠,界定不清,总体效率低下。还有,伦敦大学现行大学理事会成员达74人之多,规模太大,难以成为有效的决策机构。在伦敦大学新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只有14人,在其人员结构中,独立人士占多数,并且由独立人士任主席;大学负责给董事会成员支付报酬,以保证吸引和留住最高质量的独立人士。这被认为能够保证决策时的独立和公正,并将提高学校决策的效率。
  2. 伦敦大学总部与各学院的关系
  大学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组织系统,在大学的权力结构中,纵向各层次间和横向各主体间权力的分配取决于它们相互间的依赖程度,尤其是相互间资源的依赖程度。各主体间的权力分配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平衡权力、责任与义务。杰拉德·盖泽尔(Gerald Gaither)认为,“与大型企业相比,(大学)这种大型的教育组织一直在分权与集权的运行方式中寻找着平衡……管理和运作一个大型的高等教育产业事实上就是一种不断寻求平衡的行为”。[16]
  根据新的治理安排,大学有权力颁发学位和提供奖励,有权力做法律允许的、有助于达成大学目标所需要或合乎需要的所有事情;在追求大学目标和履行大学职能方面,大学可单独行事或与国内外的机构合作;在行使大学权力方面,大学的收入和财产应仅仅用于促进大学目标的达成;大学有权根据提供的服务向董事会成员支付报酬。[17]
  伦敦大学总部的使命包括:支持和协助各学院及它们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履行各自的使命;为各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提供一系列服务;与各学院一道共同维持伦敦大学学位及聘任教授和副教授的最高国际标准;促进各学院间及大学联邦内各部门的合作、协作与其他互利联系;为伦敦大学巴黎研究所、高级研究学院和米尔港大学海洋生物研究站在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方面达到最高的国际标准提供保障;通过研究所和图书馆,为大学联邦内全体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代表各学院及联邦大学的观点和利益,在地区、国家、国际上宣扬和加强伦敦大学及其各学院所致力的独特的高等教育;联合各学院在英国和海外的外部系统,追求最高学术标准;高效率管理大学的资源,以造福于联邦。[18]
  伦敦大学现行的治理机构是大学理事会,而在新的治理安排中存在两个重要的治理机构:董事会和学院理事会。新章程指明董事会为“大学治理与执行机构”,学院理事会则类似于现行的学院院长委员会,它与董事会相辅相成,对大学资源和资产执行守护责任。新章程明确规定,对于移交给各个学院的内部事务,董事会不起作用。大学副校长由董事会和学院理事会的联合委员会推荐,再由董事会任命。同时,取消代理副校长、负责医学的副校长助理和其他副校长助理的职位,由学院理事会承担这些角色。新章程规定,每个学院都是一个自治机构,每个学院都有权颁发伦敦大学学位,并(倘若有权力)可按照董事会设立的协议颁发自己学院的学位;在接获学院理事会的建议后,董事会可以接纳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作为大学的学院,并在学院申请退出大学时撤销其作为大学学院的身份;被董事会撤销大学学院机构地位而未经该机构的同意,机构可以提出上诉。[19]
  大学的治理结构给大学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求提供良好的架构,对于大学达成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伦敦大学内部新的治理结构体现了对大学治理的根本性再造,它把各学院置于大学的核心地位并支持各学院的利益,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
  
  参考文献:
  [1][3][12] 熊庆年,代林利. 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与文化变异[J].高教探索,2006(1):40-43.
  [2] 李军,阳渝. 大学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及其目标模式[J]高等农业教育,2006(12):15-18.
  [4][6] Annual Report 2006-2007[EB/OL]. http://www.london.ac.uk/749.html/Annual Report.pdf,2008-05-01:4、4-5.
  [5][9] University of London Statutes 2005[EB/OL]. http://www.london.ac.uk/governance.html/Statutes.pdf,2007-06-15:1-11、2.
  [7] Central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EB/OL]. http://www.london.ac.uk/university_admin.html, 2007-06-15.
  [8] Management Structure[EB/OL]. http://www.london.ac.uk/structure.html/management structure.pdf,2007-06-15.
  [10][14][15][17][19] Proposed New University Statutes. [EB/OL]. http://www.ull.ac.uk/new ul statutes.pdf,2007-05-30:3-30、17、5-6、18、27.
  [11] 盛冰.高等教育的治理:重构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3):47-51.
  [13] 吴文合,张强.牛津大学治理改革构想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7(3):55-59.
  [16] [美]杰拉德·盖泽尔.美国多校园大学系统:实践与前景[M](中文版序言II)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18] Mission Statement of the University centrally[EB/OL]. http://www.london.ac.uk/5.html,2008-06-01.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
  编辑:邓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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