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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宁委发[2009]31号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