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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开始,我国确立了扶贫开发工作省(区、市)级负责制,将省级政府作为一个统一的考核主体,并明确了“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四到省”原则。责任到省是指省(区、市)级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全权负责,任务到省是指由省(区、市)级政府规划和组织本省扶贫开发工作全局。资金到省是指将中央分配到省的扶贫资金由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省具体情况自行分配。权力到省是指省(区、市)级政府具有扶贫项目审定权、扶贫资金分配权、项目检查验收权和资金使用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