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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3月3日以粤林[2008]29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中扣留、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妥善处理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原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