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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婚姻——历史概要在易卜生时代,一夫一妻制仍然符合社会利益及普遍认同的生活标准,是男女同居以及进行性生活的规范和标准,并在宗教教义和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以此来限制一夫多妻的趋向,保护家庭,并为婚姻的权力和义务制订出明确的方针。①马丁·路德认为婚姻具有制造欢愉的功能,而这种功能需要社会限制,他用其繁复矫饰的文字作出了如下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