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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属人法制度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直存在对立的局面,协调和解决两大法系的矛盾以形成统一的属人法,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本文在考察两大法系确定属人法标准的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分析了国籍和住所两大标准的利弊,并评析了其后产生的惯常居所标准,以期为我国正在讨论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的属人法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