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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私人财富增长,国内高净值人群的规模已然庞大,家族财富传承的市场需求愈发强烈,越来越多富豪开始选择以家族信托的方式来管理家产。大资管时代群雄并起,传统信托业承压转型,信托公司急于摆脱通道角色、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家族信托契合这一转型方向,成为众多信托公司争先抢滩的业务领域。本文就上述相关法律问题和制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信托立法和制度环境,从而推动家族信托在境内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家族信托;法律利益;制度环境;信托登记
一、家族信托概述
信托雏形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罗马人将自身财产托付于所信任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之利益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通说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该制度是人们在严苛的土地政策和继承制度下,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排子孙后代生活、延续家族财富目的而创设出来的。虽然19世纪美国移植信托制度之后,对其进行了商业化运用,使之逐渐呈现营业化、金融化态势,但信托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传承的重要方式。
家族信托,是指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家族信托的概念更接近于信托诞生之初所具备的含义,因而可以说,家族信托是对现代信托制度本源形态的回归。
家族信托相对于人类其他财富传承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资产避债、税收筹划、风险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1. 资产避债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灵魂,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企业破产、财务危机以及由于婚姻关系不稳定而造成的家族财富损害风险。
2. 财富传承功能。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对我国新起的富一代有巨大作用,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使家族财产在持有、管理实现有序分配。
3. 税收筹划功能。家族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环节都会涉及税务问题,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
二、家族信托的国内外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制度相当成熟,由于家族信托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己经成为人们获得财富的重要工具。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美国家的发展模式,结合自身国情,构建发展适合本国实际情况和法律体系的家族信托制度。我国与国外相比,对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重视度不高,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和理论层面所造成,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制定出《家族信托法》,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另一个原因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委托人并不放心把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我们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国外不会因传统 观念而被束缚,纵观英美国家的受托人权利不断扩张,其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例如日本对信托登记制度以及立法规定的相结合,有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性,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维护交易秩序。
2013 年被称为中国式家族信托元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了“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被认为是国内首只家族信托产品;2013年5月,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发行了国内首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2013年9月,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签约进入该领域,并于 2014 年推出了以房产管理为主题的家族信托;2014 年以来,信托公司纷纷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办公室,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联袂推出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盈科律师事务所设立首批家族信托法律服务中心……经过两年多的发展,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已经形成了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竞争格局。
三、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规制
2014 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信托公司的风险把控问题,首次点名“家族财富”,为规范信托市场打下基础,加强监管,为家族信托发展保驾护航。2018 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推动力,规范信托市场的混乱局面, 促使信托回归本源。紧接“资管新规”之后的“37号文”是首次针对家族信托做出具体规定,将家族信托脱离以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的理财产品范围。2019 年《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要充分发展本源业务,并要求进一步改善信贷、信托等市场,对重点的金融风险有效处置。“一通知、三意见”的规范格局为观望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群打了一剂强心针,从法律规范层面解决了家族信托立法空白的后顾之忧,家族信托融入中国经济社会的机会已经到来。
我国家族信托在本土化的历程中,必将经历萌芽、发展与稳定三阶段。由于国外能够依托健全完善且多样的信托法律制度,家族信托可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家庭对家族财富的传承需求。但目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仍处于一个探索与形成阶段,顶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再加之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相对薄弱的服务能力,相对缺乏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不够丰富的操作经验,很难对客户发散出强劲的吸引力,因此长远看来,我国家族信托的市场潜力巨大。要研究家族信托受益权的保护机制,必然首先要明确何谓信托受益权。
法律利益的均衡是权利博弈的核心,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結构体系间的均衡,另一方面是权利主体间权利义务的零和状态。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家族信托的实务操作中,这种均衡不容易达到。受托人更多的是作为“执行傀儡”,其主动发挥创造性功能的空间非常狭小,受托人长期处于信托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在所难免。合理分配权利、制衡各方需要考虑很多方面,但根本是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假设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支配限度能够更加明确,并且肯定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权,就能在二者之间发挥隔离效应,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受益权,进而实现家族信托的终极目的。
四、总结
从家族信托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等角度出发,应把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定位为“权利束”,即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了法定权利以及其他约定利。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应从两个宏观角度出发,包括优化受益人与家族信托其他当事人间的协调机制、引入域外条款完善特殊情况下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等制度设计。希望借此,能够帮助人们真正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在家族信托的制度环境方面,应当尽快构建信托登记制度,确立其非交易过户效力,通过分级查询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登记所带来之公示效应与家族信托私密性之前的冲突;加紧确立信托税收制度,从信托本质出发,运用信托导管理论展开制度设计,以受益人纳税为原则明确纳税主体,根据发生主义原则确定纳税时点,与此同时也要以正确态度对待信托避税问题。总言之,信托业务的创新需要以完备的信托法律体系为基石,唯有制度框架牢靠了,家族信托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信托业转型的触角才能伸向更远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刘安琪:《我国家族信托与信托法的碰撞和挑战》,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2.陈胜、刘欣东:《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与法律困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
3.彭雨晨:《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法律立场—以反永续原则为中心》,载《经济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4.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5.刘士国、高凌云、周天林:《信托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09年第1期。
6.刘继虎:《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载《经济法论丛》2012年第1期。
关键词:家族信托;法律利益;制度环境;信托登记
一、家族信托概述
信托雏形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罗马人将自身财产托付于所信任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之利益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通说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该制度是人们在严苛的土地政策和继承制度下,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排子孙后代生活、延续家族财富目的而创设出来的。虽然19世纪美国移植信托制度之后,对其进行了商业化运用,使之逐渐呈现营业化、金融化态势,但信托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传承的重要方式。
家族信托,是指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家族信托的概念更接近于信托诞生之初所具备的含义,因而可以说,家族信托是对现代信托制度本源形态的回归。
家族信托相对于人类其他财富传承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资产避债、税收筹划、风险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1. 资产避债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灵魂,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企业破产、财务危机以及由于婚姻关系不稳定而造成的家族财富损害风险。
2. 财富传承功能。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对我国新起的富一代有巨大作用,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使家族财产在持有、管理实现有序分配。
3. 税收筹划功能。家族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环节都会涉及税务问题,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
二、家族信托的国内外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制度相当成熟,由于家族信托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己经成为人们获得财富的重要工具。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英美国家的发展模式,结合自身国情,构建发展适合本国实际情况和法律体系的家族信托制度。我国与国外相比,对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重视度不高,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和理论层面所造成,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制定出《家族信托法》,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另一个原因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委托人并不放心把自己的所有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我们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国外不会因传统 观念而被束缚,纵观英美国家的受托人权利不断扩张,其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例如日本对信托登记制度以及立法规定的相结合,有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性,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维护交易秩序。
2013 年被称为中国式家族信托元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了“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被认为是国内首只家族信托产品;2013年5月,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发行了国内首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2013年9月,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签约进入该领域,并于 2014 年推出了以房产管理为主题的家族信托;2014 年以来,信托公司纷纷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办公室,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联袂推出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盈科律师事务所设立首批家族信托法律服务中心……经过两年多的发展,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已经形成了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竞争格局。
三、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规制
2014 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信托公司的风险把控问题,首次点名“家族财富”,为规范信托市场打下基础,加强监管,为家族信托发展保驾护航。2018 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推动力,规范信托市场的混乱局面, 促使信托回归本源。紧接“资管新规”之后的“37号文”是首次针对家族信托做出具体规定,将家族信托脱离以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的理财产品范围。2019 年《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信托公司要充分发展本源业务,并要求进一步改善信贷、信托等市场,对重点的金融风险有效处置。“一通知、三意见”的规范格局为观望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群打了一剂强心针,从法律规范层面解决了家族信托立法空白的后顾之忧,家族信托融入中国经济社会的机会已经到来。
我国家族信托在本土化的历程中,必将经历萌芽、发展与稳定三阶段。由于国外能够依托健全完善且多样的信托法律制度,家族信托可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家庭对家族财富的传承需求。但目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仍处于一个探索与形成阶段,顶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再加之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相对薄弱的服务能力,相对缺乏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不够丰富的操作经验,很难对客户发散出强劲的吸引力,因此长远看来,我国家族信托的市场潜力巨大。要研究家族信托受益权的保护机制,必然首先要明确何谓信托受益权。
法律利益的均衡是权利博弈的核心,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結构体系间的均衡,另一方面是权利主体间权利义务的零和状态。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家族信托的实务操作中,这种均衡不容易达到。受托人更多的是作为“执行傀儡”,其主动发挥创造性功能的空间非常狭小,受托人长期处于信托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在所难免。合理分配权利、制衡各方需要考虑很多方面,但根本是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假设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支配限度能够更加明确,并且肯定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权,就能在二者之间发挥隔离效应,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受益权,进而实现家族信托的终极目的。
四、总结
从家族信托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等角度出发,应把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定位为“权利束”,即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了法定权利以及其他约定利。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应从两个宏观角度出发,包括优化受益人与家族信托其他当事人间的协调机制、引入域外条款完善特殊情况下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等制度设计。希望借此,能够帮助人们真正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在家族信托的制度环境方面,应当尽快构建信托登记制度,确立其非交易过户效力,通过分级查询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登记所带来之公示效应与家族信托私密性之前的冲突;加紧确立信托税收制度,从信托本质出发,运用信托导管理论展开制度设计,以受益人纳税为原则明确纳税主体,根据发生主义原则确定纳税时点,与此同时也要以正确态度对待信托避税问题。总言之,信托业务的创新需要以完备的信托法律体系为基石,唯有制度框架牢靠了,家族信托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信托业转型的触角才能伸向更远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刘安琪:《我国家族信托与信托法的碰撞和挑战》,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2.陈胜、刘欣东:《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与法律困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
3.彭雨晨:《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法律立场—以反永续原则为中心》,载《经济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4.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5.刘士国、高凌云、周天林:《信托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09年第1期。
6.刘继虎:《论信托财产移转行为的税法规制》,载《经济法论丛》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