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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随义务指的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以及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当事人应向对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之外所要支付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形成的,附随义务的确立能够实现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并且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合同法立法以及理论的完善。
【关键词】合同法;附随义务;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7-01
合同法当中所指的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以及合同关系的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虽然法律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并且当时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义务之外的义务,从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本文研究了附随义务的内涵以及特征,并且论述了附随义务的主要的形态,从而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地附随义务的理论体系。
一、附随义务的内涵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
附随义务分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有专家指出,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会发生附随义务,合同的缔造过程中以及契约关系的终止时,都有附随义务适用的情形的存在。简而言之,专家在构建附随义务理论之时会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照顾、保护、协作等纳入至附随义务,即为广义上的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之中,为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做辅助,并且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生命财产的利益,债务人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的习惯,所需要履行的各种通知、协助、保密以及保护等在给付范围之外的义务。
(二)广义的附随义务的特点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当中以及合同关系发展终止之后,在一定的时期之内,虽然法律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同样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对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以外的义务,从而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广义的附随义务有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附随关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现实情况是附随义务需要依附在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实质上的关系。在合同的缔结之时,为了缔结合同,当事人会进行磋商,于是双方便已经脱离了一般的关系。所以,提高了对他们的诚信度的要求,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而后,在合同关系结束之后,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当事人之间会出现了某些遗留的问题。
第二,附随义务从存在的时间上看,存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以及契约关系结束之后都会存在附随义务等各种适用的情形。
第三,附随義务从存在的形式上看,附随义务不存在当事人以及法律的明确的规定。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一)广泛性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一般不会受到特定的合同类型的限制。
(二)强制性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且诚信原则是合同法当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与附随义务相关的规定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三)救济手段单一性
违反附随义务之后,权利人不可以向法律提起要求对附随义务履行的诉讼,并且不能够因为对方违反了附随义务,便能够同时享有抗辩权以及合同解除权,仅仅可以向法律提起违约责任以及损害培养责任的诉讼。
(四)内容不确定性
受到不同时代以及地区交易习惯差异的影响,并且现代的交易发展地越来越迅速,因此在不断地增加的各种合同类型中呈现出来的附随义务同样会表现地更加的复杂多样,增加了附随义务内同的不确定性。
三、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
(一)通知
通知义务同样被称为是告知义务,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与其利益相关的重要的事项,主要包括: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例如在机器设备在出卖时需要交付过程中要向向对方告知相关的装配以及使用和维修的方法;其次,告知瑕疵的义务,在出卖以及赠送瑕疵物品之时,标明物体锁所存在的瑕疵尤其是特别隐蔽的瑕疵;再次,告知业务义务,最后,告知不能给付义务,由于受到了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能够及时地给付,或者不能够给付的现象时,应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不能够给付的原因。
(二)协助
协助又被称为协作,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应当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供相应的照顾以及便利,达到全面的履行合同的目的。但是必须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此外,在合同的承揽过程中,要及时地检验承揽人向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图纸以及技术等,另外,债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方面给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交付的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进行妥善地保管。
(三)保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可以进行非法的泄露以及利用。并对堆放技术秘密进行使用时,不可以将技术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其次,电脑软件设计者在被雇佣时,不可以向其他人泄露软件开发中的机件的秘密,此外,保险柜的售卖人不可以将保险柜的具体的开启方式以及密码箱向其他人泄露。
(四)保护
保护义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需承担起照顾、保护等义务,例如,送货者在向消费者运送货物时,在货物的搬放、安置以及安装的过程中,不得以破坏购买方的家中的财物。另外,医生在进行手术时,不可以将手术刀等器具遗落在病患者的体内,此外,承运人在运输进行过程中要全力地救助身患疾病和分娩的旅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实现附随义务的法律化,附随义务的内容会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相应的变化,由于附随义务所发生的阶段的不同会导致相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实现交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合同法的社会效益以及社会正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叶朋.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救济[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03).
[2]付建国,王希慧.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初探[J].法律适用,2015(05).
[3]曹婷婷.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探究[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02).
【关键词】合同法;附随义务;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7-01
合同法当中所指的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以及合同关系的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虽然法律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并且当时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义务之外的义务,从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本文研究了附随义务的内涵以及特征,并且论述了附随义务的主要的形态,从而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地附随义务的理论体系。
一、附随义务的内涵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
附随义务分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和狭义的附随义务。有专家指出,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会发生附随义务,合同的缔造过程中以及契约关系的终止时,都有附随义务适用的情形的存在。简而言之,专家在构建附随义务理论之时会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照顾、保护、协作等纳入至附随义务,即为广义上的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之中,为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做辅助,并且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生命财产的利益,债务人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的习惯,所需要履行的各种通知、协助、保密以及保护等在给付范围之外的义务。
(二)广义的附随义务的特点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当中以及合同关系发展终止之后,在一定的时期之内,虽然法律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同样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对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以外的义务,从而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广义的附随义务有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附随关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现实情况是附随义务需要依附在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实质上的关系。在合同的缔结之时,为了缔结合同,当事人会进行磋商,于是双方便已经脱离了一般的关系。所以,提高了对他们的诚信度的要求,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而后,在合同关系结束之后,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当事人之间会出现了某些遗留的问题。
第二,附随义务从存在的时间上看,存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以及契约关系结束之后都会存在附随义务等各种适用的情形。
第三,附随義务从存在的形式上看,附随义务不存在当事人以及法律的明确的规定。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
(一)广泛性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一般不会受到特定的合同类型的限制。
(二)强制性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且诚信原则是合同法当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与附随义务相关的规定同样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三)救济手段单一性
违反附随义务之后,权利人不可以向法律提起要求对附随义务履行的诉讼,并且不能够因为对方违反了附随义务,便能够同时享有抗辩权以及合同解除权,仅仅可以向法律提起违约责任以及损害培养责任的诉讼。
(四)内容不确定性
受到不同时代以及地区交易习惯差异的影响,并且现代的交易发展地越来越迅速,因此在不断地增加的各种合同类型中呈现出来的附随义务同样会表现地更加的复杂多样,增加了附随义务内同的不确定性。
三、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
(一)通知
通知义务同样被称为是告知义务,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与其利益相关的重要的事项,主要包括: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例如在机器设备在出卖时需要交付过程中要向向对方告知相关的装配以及使用和维修的方法;其次,告知瑕疵的义务,在出卖以及赠送瑕疵物品之时,标明物体锁所存在的瑕疵尤其是特别隐蔽的瑕疵;再次,告知业务义务,最后,告知不能给付义务,由于受到了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能够及时地给付,或者不能够给付的现象时,应向债权人及时地告知不能够给付的原因。
(二)协助
协助又被称为协作,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应当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供相应的照顾以及便利,达到全面的履行合同的目的。但是必须给对方相应的准备时间;此外,在合同的承揽过程中,要及时地检验承揽人向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图纸以及技术等,另外,债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方面给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交付的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进行妥善地保管。
(三)保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可以进行非法的泄露以及利用。并对堆放技术秘密进行使用时,不可以将技术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其次,电脑软件设计者在被雇佣时,不可以向其他人泄露软件开发中的机件的秘密,此外,保险柜的售卖人不可以将保险柜的具体的开启方式以及密码箱向其他人泄露。
(四)保护
保护义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需承担起照顾、保护等义务,例如,送货者在向消费者运送货物时,在货物的搬放、安置以及安装的过程中,不得以破坏购买方的家中的财物。另外,医生在进行手术时,不可以将手术刀等器具遗落在病患者的体内,此外,承运人在运输进行过程中要全力地救助身患疾病和分娩的旅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实现附随义务的法律化,附随义务的内容会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相应的变化,由于附随义务所发生的阶段的不同会导致相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实现交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合同法的社会效益以及社会正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叶朋.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救济[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03).
[2]付建国,王希慧.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初探[J].法律适用,2015(05).
[3]曹婷婷.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探究[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