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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唐代称为"拷讯"历来在审判中被运用,但各个朝代都对刑讯逼供加以了限制规定。《唐律》中创建了有关刑讯的法律条目与原则,对刑讯程序、刑具制式、对象、法官权利以及法官违反规定的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被后代法律所沿用。五代至宋代沿用《唐律》这些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如部分废除拷讯、验尸等,建立起防止滥刑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