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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相较于原《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有了新的突破和进展,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表述体现了立法对于权利类型新的认识和更为科学全面的考量,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这需要结合相关法理和立法精神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进而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