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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4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自2009年8月5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5号公告、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