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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加强对我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