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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关消费者利用商家产品瑕疵向生产厂家索取高额赔偿的案件很多,消费者向商家天价索赔离不离谱?合不合理?犯不犯法?
一些专家指出,索赔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认为,本案当事人提出500万美元之巨的索赔要求,是不是就超出了民事调整范围而构成犯罪?索赔的数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的规定,对商家是有约束力的。但这对消费者有没有约束力,是不是说超过双倍索赔就不合法,消费者是不是因此就没有权利超过这个数额索赔了?我觉得值得研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没有权利提出这样一种看起来是惩罚性的赔偿。考察民众的一般心理,在自己占据有利因素的情形下,多半会漫天要价,这个问题是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的问题,不存在离不离谱、合不合理、犯不犯法的问题。
一位凤凰网友的观点为:黄静是先和华硕交涉了一个月,看到华硕从开始承认芯片问题到后来拒不承认芯片问题这样让人气愤的不负责态度,才一气之下要求赔偿500万美元用于开设反欺诈基金会。她在同华硕交涉赔偿金的时候是带了律师同去的,他们当初谈判时的录音都还在,网上可以查到那些证据。华硕在黄静放弃私下拿钱并打算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华硕的芯片问题公布给大众之际,把黄静骗到公司,报告警方突然把黄静带走直接拘留并逮捕的。
网友“刺云端入目”黄静提出赔偿金额,又没用刀逼着华硕。最后决定赔付额度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调解的结果,这和敲诈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许多人眼里,这名思维现代而超前的女大学生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尽管在国内堪称“天价”,但在西方国家,消费者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却屡见不鲜。1995年,一名79岁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被烫伤,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判决说为什么要判这么多,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他没有惩罚警示的意义。
还有两个经常被提起的例子。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过法庭调查,福特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型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一个陪审团作出裁决,要求全球最大的烟草企业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向一个名为贝蒂·布洛克的昔日女烟民支付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原因是该公司未向布洛克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存在欺诈和过失行为。陪审团声称并非“漫天要价”。而在此前的1998年,美国几十个州政府状告五大烟草公司危害健康,要求烟草公司予以赔偿并限制烟草广告。作为美国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同意在今后25年内支付大约1000亿美元的赔款,并停止在公共场所宣传烟草产品。
消费者认为,这些诉讼案并不荒诞,陪审团更不白痴,因为美国法律首先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厂家或商家的利益。哪怕消费者提出了“天价”的赔偿要求,也不会被视为“无理”、“离谱”,更不会涉嫌违法犯罪而“锒铛入狱”。
也有些法律专家认为黄静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刘方就认为,对食品、药品出现假冒伪劣可以提出相对较高的索赔要求,因为食品、药品对人体有损害。但是像电脑这类物品,只是单纯财产性的利益,不宜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在本案中,黄、周二人非法索取华硕公司500万美元的赔款,要求赔偿的标的远远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应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部分消费者也认为,黄静索赔额度超越法律红线。一位网友说:“我向来就不否认我们国家有刁民的存在。黄静本欲借维修事件大要一笔。可是狮子口太大,500万美金,别人不答应,自己也理亏便转而说成立基金,真的很好笑。要照她这样索赔,全中国没有几个商家能够活下来。希望商家能从此得到教训,真正意义上重视消费者。维权是全社会的公共行动,不是个人贪得无厌的工具,消协应当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些专家指出,索赔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认为,本案当事人提出500万美元之巨的索赔要求,是不是就超出了民事调整范围而构成犯罪?索赔的数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的规定,对商家是有约束力的。但这对消费者有没有约束力,是不是说超过双倍索赔就不合法,消费者是不是因此就没有权利超过这个数额索赔了?我觉得值得研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没有权利提出这样一种看起来是惩罚性的赔偿。考察民众的一般心理,在自己占据有利因素的情形下,多半会漫天要价,这个问题是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的问题,不存在离不离谱、合不合理、犯不犯法的问题。
一位凤凰网友的观点为:黄静是先和华硕交涉了一个月,看到华硕从开始承认芯片问题到后来拒不承认芯片问题这样让人气愤的不负责态度,才一气之下要求赔偿500万美元用于开设反欺诈基金会。她在同华硕交涉赔偿金的时候是带了律师同去的,他们当初谈判时的录音都还在,网上可以查到那些证据。华硕在黄静放弃私下拿钱并打算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华硕的芯片问题公布给大众之际,把黄静骗到公司,报告警方突然把黄静带走直接拘留并逮捕的。
网友“刺云端入目”黄静提出赔偿金额,又没用刀逼着华硕。最后决定赔付额度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调解的结果,这和敲诈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许多人眼里,这名思维现代而超前的女大学生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尽管在国内堪称“天价”,但在西方国家,消费者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却屡见不鲜。1995年,一名79岁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被烫伤,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判决说为什么要判这么多,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他没有惩罚警示的意义。
还有两个经常被提起的例子。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过法庭调查,福特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型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一个陪审团作出裁决,要求全球最大的烟草企业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向一个名为贝蒂·布洛克的昔日女烟民支付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原因是该公司未向布洛克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存在欺诈和过失行为。陪审团声称并非“漫天要价”。而在此前的1998年,美国几十个州政府状告五大烟草公司危害健康,要求烟草公司予以赔偿并限制烟草广告。作为美国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同意在今后25年内支付大约1000亿美元的赔款,并停止在公共场所宣传烟草产品。
消费者认为,这些诉讼案并不荒诞,陪审团更不白痴,因为美国法律首先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厂家或商家的利益。哪怕消费者提出了“天价”的赔偿要求,也不会被视为“无理”、“离谱”,更不会涉嫌违法犯罪而“锒铛入狱”。
也有些法律专家认为黄静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刘方就认为,对食品、药品出现假冒伪劣可以提出相对较高的索赔要求,因为食品、药品对人体有损害。但是像电脑这类物品,只是单纯财产性的利益,不宜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在本案中,黄、周二人非法索取华硕公司500万美元的赔款,要求赔偿的标的远远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应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部分消费者也认为,黄静索赔额度超越法律红线。一位网友说:“我向来就不否认我们国家有刁民的存在。黄静本欲借维修事件大要一笔。可是狮子口太大,500万美金,别人不答应,自己也理亏便转而说成立基金,真的很好笑。要照她这样索赔,全中国没有几个商家能够活下来。希望商家能从此得到教训,真正意义上重视消费者。维权是全社会的公共行动,不是个人贪得无厌的工具,消协应当发挥真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