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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程序公正对法律事实正当性的保障为研究对象,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主要介绍了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相对独立的空间、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了理性化的运作方式以及程序公正将凸显法律事实建构的民主性特点等内容。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可以参考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程序公正 法律事实 保障
作者简介:彭语良,助理研究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法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铭,助理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基建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科长,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2-01
一、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相对独立的空间
作为诉讼活动的一大特点之一,诉讼活动的完成,需要一个特定的程序空间。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诉讼内与诉讼外应该是两个相对对立的世界。这也正符合很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回顾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诉讼认识模式的发展实际上是经历了从参与型广场模式到中立型剧场模式的一个变化过程。
对剧场本身而言,其整个建筑的意义就是要创建一个隔音的、不透明的独立空间。建筑的实体墙体对于剧场内外部环境进行了阻隔,使得剧场内部的空间相对独立。这就阻碍了剧场内外之间的交流。其实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建筑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得也是秩序的含义。这种比喻强调的是,当人们在“剧场之内”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已经预设的制度、规范和程序。
想要综合的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虽然很重要,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如果面面俱到的话操作成本会很高。更何况,一个完全开放的决策过程非常容易受到相关方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为我们建立一个相对对立的“隔音空间”,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外部环境因素对于我们的影响。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相对理想的环境。而我们所谓的“正当程序”,强调的内容与其高度一致。就是要在现代法治环境的背景之下,建立一个完全不同于诉讼之外的空间。建立这种相对独立的空间对,于法律事实正当性的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法律事实本身的角度而言,法律事实的构建过程可以看做是一种交往性的活动。这种交往性的活动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博弈。在进行开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被外界环境的各种因素所影响。程序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利益关系发生冲突的时候,无论各利益主体的力量有多强大,以及外界的环境有多么复杂,程度都可以对这些干扰进行过滤与控制。因此,我们可以说程序对于决策过程和外部环境的关系不是抑止,而应该是控制。这种控制可以确保参与交往活动的各方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与权力。由此来实现诉讼的这种具有较为强烈的价值诉求的交往活动在法定的程序中展开。程序所规定一些规则和制度确保整个交往活动的全过程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免受外界力量的影响。
二、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了理性化的运作方式
一直以来,法律的理性被看成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韦伯对于理性的经典理解大致包含四种含义,最常用的一种就是用“理性”来反映一种约束,这种约束是由一般性规则和原则来决定的。作为程序规则本身来说,它使受这种规则约束的诉讼活动本身具有了理性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承认在法律纠纷解决的過程中,我们对于程序运用这种方式就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程序以理性化来促使主体进行选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的来确定程序的结构,根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的情况来筛选角色担当者,从而确保其行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第二,保证在公开的场合下实施程序。从而确保程序整个过程中的差错和失误容易发现和及时纠正。第三,程序为证据资料之间的自由对话提供保障和前提,从而促使各方的证据材料得到充分的发挥,确保各方观点的全面展示,以便做出公正判断。第四,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也会促进选择的合理化。法律事实的建构也是一个理性化的决策过程,交往主体的利益要通过主体的决策得到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从事法律事实建构的主体在程序的框架下理性而积极地控制程序的进程,使裁判者尽量地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程序恰恰能够从外部保证法律事实的建构以理性化的方式来进行,作为理性建构活动结论的法律事实也就具有了正当性的保障。
三、程序公正将凸显法律事实建构的民主性特点
我们知道法律事实建构的最终目的是要确保利益主体各方可以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法律事实的建构,要保障整个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民主性的特点。而作为程序公正而言,其作用的发挥正好确保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保证法律事实建构具有民主性的有利工具是程序公开和判决理由的公开。通过正当程序所实现的法律事实建构的经过,不管是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质疑、证据的论辩,还是根据证据所作出裁决都必须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从而体现法律事实的建构过程的正义要求。完全阻止秘密性、专断性的事实建构过程,有效地防止了司法擅断和司法专制。
参考文献:
[1][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全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莫尔著.郑勇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邬志辉.农村学校撤并决策的程序公正问题探讨.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年.
关键词 程序公正 法律事实 保障
作者简介:彭语良,助理研究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法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铭,助理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基建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科长,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2-01
一、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相对独立的空间
作为诉讼活动的一大特点之一,诉讼活动的完成,需要一个特定的程序空间。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诉讼内与诉讼外应该是两个相对对立的世界。这也正符合很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回顾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诉讼认识模式的发展实际上是经历了从参与型广场模式到中立型剧场模式的一个变化过程。
对剧场本身而言,其整个建筑的意义就是要创建一个隔音的、不透明的独立空间。建筑的实体墙体对于剧场内外部环境进行了阻隔,使得剧场内部的空间相对独立。这就阻碍了剧场内外之间的交流。其实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建筑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得也是秩序的含义。这种比喻强调的是,当人们在“剧场之内”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已经预设的制度、规范和程序。
想要综合的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虽然很重要,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如果面面俱到的话操作成本会很高。更何况,一个完全开放的决策过程非常容易受到相关方的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法律法规为我们建立一个相对对立的“隔音空间”,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外部环境因素对于我们的影响。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相对理想的环境。而我们所谓的“正当程序”,强调的内容与其高度一致。就是要在现代法治环境的背景之下,建立一个完全不同于诉讼之外的空间。建立这种相对独立的空间对,于法律事实正当性的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法律事实本身的角度而言,法律事实的构建过程可以看做是一种交往性的活动。这种交往性的活动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博弈。在进行开展的过程中,很可能会被外界环境的各种因素所影响。程序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利益关系发生冲突的时候,无论各利益主体的力量有多强大,以及外界的环境有多么复杂,程度都可以对这些干扰进行过滤与控制。因此,我们可以说程序对于决策过程和外部环境的关系不是抑止,而应该是控制。这种控制可以确保参与交往活动的各方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与权力。由此来实现诉讼的这种具有较为强烈的价值诉求的交往活动在法定的程序中展开。程序所规定一些规则和制度确保整个交往活动的全过程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免受外界力量的影响。
二、程序公正为法律事实正当性的构建提供了理性化的运作方式
一直以来,法律的理性被看成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韦伯对于理性的经典理解大致包含四种含义,最常用的一种就是用“理性”来反映一种约束,这种约束是由一般性规则和原则来决定的。作为程序规则本身来说,它使受这种规则约束的诉讼活动本身具有了理性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承认在法律纠纷解决的過程中,我们对于程序运用这种方式就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程序以理性化来促使主体进行选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的来确定程序的结构,根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的情况来筛选角色担当者,从而确保其行为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第二,保证在公开的场合下实施程序。从而确保程序整个过程中的差错和失误容易发现和及时纠正。第三,程序为证据资料之间的自由对话提供保障和前提,从而促使各方的证据材料得到充分的发挥,确保各方观点的全面展示,以便做出公正判断。第四,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也会促进选择的合理化。法律事实的建构也是一个理性化的决策过程,交往主体的利益要通过主体的决策得到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从事法律事实建构的主体在程序的框架下理性而积极地控制程序的进程,使裁判者尽量地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程序恰恰能够从外部保证法律事实的建构以理性化的方式来进行,作为理性建构活动结论的法律事实也就具有了正当性的保障。
三、程序公正将凸显法律事实建构的民主性特点
我们知道法律事实建构的最终目的是要确保利益主体各方可以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法律事实的建构,要保障整个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体现民主性的特点。而作为程序公正而言,其作用的发挥正好确保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保证法律事实建构具有民主性的有利工具是程序公开和判决理由的公开。通过正当程序所实现的法律事实建构的经过,不管是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质疑、证据的论辩,还是根据证据所作出裁决都必须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从而体现法律事实的建构过程的正义要求。完全阻止秘密性、专断性的事实建构过程,有效地防止了司法擅断和司法专制。
参考文献:
[1][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全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莫尔著.郑勇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邬志辉.农村学校撤并决策的程序公正问题探讨.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