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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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本文就谁该对这起事件负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如何得到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件。
  【关键词】三鹿奶粉;法律责任;救济途径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缘起
  
  2008年3月以来,甘肃、江苏等消费者反映及卫生部门证实,一些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6月中旬以后,三鹿集团又陆续接到婴幼儿患肾结石等病状去医院治疗的信息。三鹿集团经过多层次、多批次的检验,在8月初查出了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物质,但一直对外封锁消息,也未采取召回措施。9月初,南京媒体透露今年3月起,南京儿童医院送检10例泌尿结石样本,发病者均为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与此同时,西安媒体报道当地医院两个月来收治了陕西、甘肃、宁夏等地6名婴儿,集中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病症,这些患儿都在食用同一品牌的奶粉。接着,有媒体披露称该品牌奶粉就是“三鹿”奶粉。随后,卫生部介入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随着公众的追问以及政府权威部门的介入和事件调查的深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显性及隐性的利益相关者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拷问,人们期待真相的进一步发掘以及相关人员和企业法律责任的追究,更期待知晓维权索赔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二、谁该为三鹿奶粉事件埋单?
  
  1.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首先,三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关系上,商家购买奶粉行为形成了与三鹿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三鹿公司应当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就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奶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三鹿公司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三鹿公司应当向商家进行赔偿。其次,三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三鹿奶粉的消费者购买三鹿奶粉,作为三鹿公司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因此消费者可以据此向三鹿公司要求赔偿。
  (2)行政责任。首先,三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中,三鹿公司9月12日对外宣称:“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即便其成立,为何三鹿公司在收购环节未曾有丝毫发觉?而三聚氰胺能通过三鹿公司自称的1100多道检测程序,生产环节怎么会毫无干系?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三鹿公司在生产工艺流程上肯定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此举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三鹿公司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其次,三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当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卫生部通报的消息,截止10月15日,全国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奶粉住院治疗的儿童中,目前出院的有43603名,仍在住院治疗的有5824名,另有3名患儿死亡。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惊人,造成的影响和不良后果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产品代言者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曾为三鹿品牌做代言的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等明星纷纷出来进行了道歉或者解释。他们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遗憾的是我国《广告法》仅对“虚假广告”作出了规定,但始终没有提到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完善的地方。从现有法律看,除非有证据表明,代言的明星存在过错,否则代言明星不负法律责任。
  3.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毫无疑问,河北省及石家庄政府相关部门需对此事承担责任。此外,三鹿奶粉是国家免检产品,出现如此重大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显然难辞其咎。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可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消费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经历了震荡后的奶业脱胎换骨走向重生,三鹿奶粉事件的消费者权益如何救济成为当务之急。
  1.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凭购物小票和奶粉外包装等有效证明要求商家以退货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是比较方便快捷的选择。因为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需要解除。如果三鹿奶粉的购买者因为丢失发票而无法退货,可以先和商家和厂家交涉,经销商如果不管,可以找生产厂家退货。如果双方都不退,就可以考虑把商家和厂家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因问题奶粉而造成其他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赔偿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损失不得超过商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工商总局对市场上尚存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全部下架停售。并非所有批次的“无因退货”,不论是成人奶粉还是婴幼儿奶粉,仅个别省份,如广东省要求全部“三鹿”牌奶粉一律下架封存。二是消费者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向销售商退货时主张所购商品价款两倍的赔偿。因为“双倍索赔”的前提是销售商明知或应知该奶粉或液态奶含有三聚氰胺,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2.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或者三鹿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不论三鹿集团和致害奶粉的销售商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仅仅是曾经喝过问题奶,经医学检查身体并未造成任何疾患的,是无法向生产企业提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下,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便利性、诉讼成本、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消费者可要求厂家提供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有没有潜在病变可能。退货后还应签订退货协议,一旦以后发生病变或婴儿发育出现问题且能证实与该产品有关,厂家仍应负起责任。
  3.采取共同诉讼方式维权。由于此事件中受害者众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提起共同诉讼。为方便受害者维权,法院也应主动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共同诉讼兼利原告和法院,也能节省各方诉讼费用,并维护所有受害者的权益,防止个别受害者因无力诉讼而将怨恨情绪转向其他法外渠道,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4.采取惩罚性赔偿手段维权。“三鹿奶粉”事件属于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但这部法律还在审议当中,目前,我国政府承诺免费治疗因污染奶粉引起问题的患儿,由各个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对广大消费者确立了“先救治后赔偿”的应急处理方针。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政府先行赔偿,由政府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垫付消费者的直接损失,然后向三鹿公司追偿巨额赔偿金,并依法进行惩罚性处罚,以儆效尤。
  当然,三鹿奶粉事件尚在调查处理之中,对三鹿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谴责不能替代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鹿奶粉事件的最终解决,必然寄希望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
  
  作者简介:黄彬,(1977.8--),男,江苏泰州人,高校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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