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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办字[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2号)相关规定,为保持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4年4月份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