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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分野表明对于法治社会之“社会”应采一种狭义的理解,即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子系统.社会子系统是一个道德实体,其中社会主体公民之间的个人生活遵循基本的道德、价值原则.在社会治理中,应增强作为社会主体自治能力,参与到社会治理行动中来.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中应以法律为基本的、共同的行动指南和权力边界,以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为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