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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苏联1981—1985年和到1990年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所阐述的社会发展与提高人民福利的纲要,规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社会赡养制度,其中包括将要提高因年老和残废而退休的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的养老金与优抚金,以及丧失赡养者的优抚金。规定进一步拉平集体农庄庄员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社会赡养条件。指出,保证使原先规定的养老金金额逐步接近目前为同类职业相同技能等级的工作人员规定的养老金水平;实施进一步改善伟大卫国战争参加者与烈士家属的生活条件的措施;扩大养老金领取人的养老院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