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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既缺少明确的支持,也缺乏必要的限制.当地方负债建设已经普遍化之后,特别是当国有银行也大胆地进入该领域提供贷款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开始逐渐大胆起来,大量负债建设自己的"政绩工程".这不仅在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也使地方财政日后的偿债压力增大,形成对以后各届政府管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