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k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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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悬赏广告,指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自古以来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就有争议,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行为说。文章结合对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行为说的具体分析从而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及其基本原理,在参照发达国家及发达地区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比较两种学说,并对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和评述。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
  悬赏广告自古就有,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具体来讲,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所谓一定行为,应从广义解释,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该一定行为得为公益(如缉捕逃犯),得为自己利益(如寻找遗失物),亦得为自己之不利益(如发现新售产品的缺点)。①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尤为常见,因为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虽为日常生活所习见,其法律性质为何?有契约行为说及单独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人为要约,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而成立契约。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惟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作为停止条件。其核心问题在于应否坚持契约原则,抑须顾及悬赏广告的特色及当事人的利益,而设例外,采单独行为。其主要争议点有二:首先,不知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得否请求报酬?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时,有无报酬请求权?②关于这一争论,可以远溯到罗马法及日耳曼法,可谓系一个古老之问题。③除以上两说外,尚有认为悬赏广告系一种要约引诱者(是为要约引诱说),惟其为不当,至为明显,因一般商品推销广告或招租广告,固可认为要约之引诱,但悬赏广告则不可,盖悬赏广告绝不止于要约引诱而已。④因此,笔者认为该说没有讨论价值。所以,本文着重讨论“契约行为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理论。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采取此说者有胡长清、王伯琦及郑玉波。⑤
  郑玉波认为,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俟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有: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⑥
  要对契约行为说有正确理解,首先要知道契约的意义。契约为法律行为一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此种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意思表示,其在前者称为要约,其在后者称为承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司法解释将悬赏广告规定其中,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当然可以解释为采用了“契约说”。
  (二)单独行为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
  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⑧
  二、对两种学说的评述
  本文认为单独行为说为宜。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原则上应依契约为之(契约原则),对悬赏广告采单独行为说,其实质理由有二:一是使不知有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亦得请求报酬。二是使无行为能力人亦得因完成一定行为而请求报酬。此两点为《德国民法》明定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的理由,亦为瑞士通说突破法律编制体例,将悬赏广告解释为单独行为的依据。⑨
  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独行为时,那么一定行为之完成就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指事实上有此行为,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此种法律效果,在所不问,又称为非表示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关于事实行为,不适用或不类推适用行为能力的规定。那么在这种定性下,不知有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均可以请求报酬,因为不需要考虑他们的意思表示。
  部分学者所以不愿采取此项见解,推究其故,或许是基于一种基本理念,认为债之关系因法律行为而发生者,原则上应基于契约,单独行为系属例外,例外规定则应从严解释,从而不宜轻易认定悬赏广告系属单独行为。⑩市场经济,契约和信用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11}此外,采契约行为说的有的学者是基于悬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的地位而得出的结论,还有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为契约之要约,则可以撤销,如果认为其为单独行为,则不许撤销。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以单独行为说为宜。不可否认,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可以这样说,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是指当事人意思之合致,并以自由平等为其基本理念,在法律生活中应居于重要地位。在契约主义之下,依单独行为而发生的债之关系,数量是有限的。其主要者,除悬赏广告外,尚有捐助行为及遗赠。关于悬赏广告,采取单独行为说,更有助于交易安全,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在契约主义之下,容许其存在,是十分有意义的。
  [注释]
  ①王泽鉴: 《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3页。
  ②王泽鉴: 《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8页。
  ③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9页。
  ④郑玉波、陈荣隆:《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3页。
  ⑤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0页。
  ⑥郑玉波、陈荣隆:《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4页。
  ⑦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5页。
  ⑧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第65页。
  ⑨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页。
  ⑩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5页。
  {11}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5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3]郑玉波,陈荣隆.民法债编总论[M].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法律出版社.
  [7]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人文社科出版社.
  [作者简介]张溪瑨(1990—),女,甘肃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民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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