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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范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1日,原审被害人宋某不服一审生效刑事判决向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法院原审程序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错误,于2013年8月8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马村区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