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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欲解决法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紧张关系,从而实现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共存,其理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该理论很不成熟,且存在广些致命的缺陷,如回应法理论的核心概念“目的”难以普遍化和具体化、作者对“回应型法”理论的严重不自信、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的紧张关系难以克服,以及作者的研究退路中存在参照系混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