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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5年两会“互联网 ”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我国“互联网 ”经济百花齐放,一时间涌入大批新行业的新创企业,而短时期内大量不成熟企业的成立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这就对新创企业行业准入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立足于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之初存在的几点问题,并阐述了规范“互联网 ”领域新创企业的行业准入的必要性,最后从社会、消费者权益角度提出了规范行业准入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共享单车 互联网 新创企业 行业准入 政府监管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自2015年两会“互联网 ”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我国“互联网 ”经济百花齐放。例如,互联网 教育领域,作业帮、小猿搜题、一起作业等学校教育类APP异军突起;互联网 健康领域,keep、咕咚、每日瑜伽等健康运动类APP备受青睐。而近几年“互联网 ”经济领域,关注度最高、关注范围最广的领域应该是2012年出现的打车软件和2016年兴起的共享单车模式。在交通压力巨大、出行困难的大中型城市,出行方式上的改革备受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但是,在一种新型行业出现之初,会短时间内涌入大批的新创企业,“互联网 ”领域尤甚,短时期内大量不成熟企业的成立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这就对新创企业行业准入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创企业是指创业者利用商业机会通过整合资源所创建的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它能够提供产品或服务,以获利和成长为目标,并能创造价值。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的新创企业。对于具有成熟模式、发展已久的行业,其行业准入也已经逐步完善,在有新的企业进入该行业时,要符合行业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对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全面实施许可证管理,想要进入煤炭行业必须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该证将煤矿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能力、安全生产能力等纳入审批条件,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资源、技术、装备、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国情和承受能力;依法实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整顿和规范了煤炭生产秩序,使小煤矿盲目发展、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事故频发的势头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代海军,2014)。对新创企业进行行业准入规范不是要限制新创企业的成立与发展,也不是搞行业垄断,而是要引导新行业良性发展,为新行业的新创企业提供一个精细化发展的大环境。
(一)新创企业绿色环保意识薄弱
共享单车的初衷是为了以低碳环保、快捷方便的用车方式更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痛点,但是投放过度、管理不周带来的部分地区,尤其是高校附近的地铁站口共享单车堆积如山现象,既不美观又不环保。企业对于共享单车的投放、维护与调度令人大跌眼镜:在地铁口,大量无限制乱投放的共享单车闲置,堵塞交通,长期占道又不被使用,因风吹日晒而损耗;部分单车企业的共享单车,被随处停放加之缺乏人工调度而闲置,长期被闲置而损坏的单车何尝不是一种资源浪费?根据2018年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目前共享单车投放量已达2300万,而共享单车又存在三年报廢的强制要求。三年的时间,一二线城市和部分三四线城市(投放共享单车的所有城市)真的需要这么多辆共享单车吗?当下部分企业取得投资后不顾市场需求超额投放的单车无异于打着环保旗号的资源浪费。新行业出现之初,各新创企业不考虑供需平衡,为抢占市场疯狂投放产品的行为违背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下的野蛮生长
“企业注册难”对于正在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是制约我们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毒瘤,但是减少审批程序方便企业注册并不意味着降低准入标准,毫无原则的通过审批。在共享单车定位问题暴露出现后,对后进入企业的审批事项中,是否应该添加与该问题相关的审批事项,在解决了定位问题之后才可以被准入该市场;在单车维修问题出现后,后进入的企业是否应该充分制定好维修调度计划后,才得以进入市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可谓“一将功成万骨枯”,新行业出现之初,上百家新创企业纷纷成立,盲目成立与缺乏监管致使大部分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新创企业跟风式的盲目成立、野蛮生长、迅速夭折,短短几个月的存活带来的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推动力,而只是上交了冲动盲目的智商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的无序发展,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甚至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消费者财产安全难保障
2018年315晚会点名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存在拖欠押金问题(酷骑被投诉次数达21万次)。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近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目前有77家共享单车企业,其中有20余家倒闭或者停止运营,这20家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退还情况也不见得乐观。在苹果、华为、vivo、小米等手机应用商店里共享单车App有超过100个,这其中70%的App下载量不足一万,软件评论也只有三五条,基本都是不能退款、退款手续繁琐、退款到账滞后、客服电话难打通等问题。100 家的手机软件与官方数据77家,这其中相差的几十个App是否存在骗取存款或者没有经过审批就上架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押金退款问题不可小觑,同时用户充值的预付款的监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比如在ofo的App中充值后,尚未使用部分的充值款项竟然不能退款。
(四)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令人担忧
“互联网 ”行业的新创企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网络技术的研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发展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17年5月13日,举行的2017国际安全极客大赛中,女程序员演示了不到一分钟攻破共享单车的高危漏洞,直接获取用户的个人资料、免费骑车的过程。“互联网 ”企业争夺用户,无异于一个“数据收集器”,大数据资源是企业获得庞大的用户积累后产生价值的重要来源。在新行业中涌现的大量新创企业,其技术研发投入参差不齐,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一)新行业具有未知性,但新行业发展之初存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
对于新兴起的行业,因其出现突然,其未来发展难以预测,相关监管部门对该行业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没有相关经验教训。但是,“互联网 ”领域的行业发展有其相似性,在新行业发展之初会存在一些相似的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 ”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同时,新行业的发展都需要适应“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先污染后治理”、“先放任后规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不是国家富强的必经之路,更不是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在新行业发展之前就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对类似问题进行事前控制,尽可能的从源头上防止不必要问题的出现,给新行业提供一个精细化发展的大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行业成长迅速,需要政府的参与来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可以有效的调节配置资源,但新行业成长迅速,新创企业鱼龙混杂,缺乏政府的约束会导致遍地漏洞并出现公共危机,还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监管部门来从行业入口进行把关,“互联网 ”市场不可能健康稳定的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让市场与政府共同引导,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事先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新创行业的进入,在不给市场带来太多压力的同时更好地激发经济活力。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在新行业发展之初就建立适当的行业准入门槛和标准化制度,防止新创企业盲目跟风,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一)社会发展方面
1、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
政府监管部门在以后“互联网 实物”的发展中,在行业准入方面严格把关,规范行业业务范围,防止企业打擦边球进行非法业务经营。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新行业发展之初,没有相关行业经验可以借鉴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要拉稳行业前行的缰绳,适当放慢脚步,摸索企业发展的可行之道,防止企业野蛮生长,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
2、阶梯式准入与快速立规
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新行业的准入可以实行不断完善的阶梯式准入标准,随着问题的出现,不断完善准入标准。阶梯式的准入标准可能对于后进入者不公平,还可能有助于先进入者的垄断,但这些不断完善的标准将同样约束着先进入者未来的发展,而且“互联网 ”企业的性质就已经决定先进入者有其先进入优势,由此,阶梯式准入标准是可行之策。
“互联网 ”行业的成长速度还要求监管部门要迅速反应,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才更新一次行业准入标准是不合适的。由于我国立法周期较长(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至少需要三次以上会审议, 已有记录中最快的立法周期是2 年, 一般都要经历3-5年的周期)(王晶,2017),与新行业相适应的法律更新赶不上行业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立规后立法,以规约束与以法约束相结合”的行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初期以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成熟期以细致全面的法律进行约束。在新行业出现之初,相关监管部门就需要快速立规,不断完善新行业发展的法规体系,以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作为行业准入依据,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保证“互联网 ”行业规范发展。
3、分块立规,整合执行
“互联网 ”行业成长迅速,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要快速制定相关准入规范,另一方面,规范的周密性和全面性也不容忽视,以防投机取巧者趁准入规范不完善时进入该行业,牟利之后跑路。监管部门可以将已有的行业准入规范进行细分,对细分后的行业准入规范进行归类,将所有的规范放入一个库中。随着行业的增多,这个库中的规范条目也不断积累,不断丰富。当一个新行业出现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库的行业准入规范的分类标准,将该行业进行拆分,分析该行业形态所涉及到的方面,然后将该行业涉及到的规范放到该行业的行业库中,对这些规范进行整合、调整、补充,这样在新行业兴起之初就可以快速全面的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库,以此来规范新行业新创企业的进入。将新行业中新补充的准入规范再放入库中,使库中的规范条目不断得到补充和更新,为下一个新行业积累相关规范项目,为其行业准入提供借鉴。
(二)消费者权益方面
1、押金及预付款的监管
用户存在企业App里的押金和充值的预付款,只是将这部分的资金的占有权转移给了企业,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用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归属于用户,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有效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以防企业将押金用于别处,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移动支付相关的服务产业将迅速发展,以后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 ”行业,也将越来越频繁的涉及到互联网收取押金和预付款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规范各企业与银行合作,银行设立专有监管账户来存放用户的押金和预付款,而企业的营业收入则划入企业的账户。政府相关的会计部门也要尽快出台对互联网经营的统一的会计准则,规范“互联网 ”企业对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2、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合理的网络系统评价机制,对鱼龙混杂的新创企业系统进行安全测试,以尽可能高的安全系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在行业发展之初规定好该行业对用户信息的采集程度,防止各新创企业过度采集用户信息,以尽可能的降低用户信息的泄露。制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故意泄露用户信息的企业。
2016年10月,《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以下简称《清单》)在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的时代潮流中应景而生,《清单》作为第一批互联网市场准入清单的出台,只涉及了国民经济20大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7个门类,由于牵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少,这意味着市场主体进入其他“互联网 ”行业的准入政策尚未明朗。在有限的清单项目下,市场主体难以判断其他相关行业是否可以进入,产生顾虑(王晶,2017)。《清单》的发布推动了对我国“互联网 ”领域的规范,但是其涉及的行业和门类有限,涉及行业都为已出现的行业类型,新兴行業的规范问题亟待解决。《清单》虽然没有对新兴行业的规范,但是它通过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减少了行业准入框架,减少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削减了上下级之间繁琐的程序,使得上级对新兴行业的规范机制得以快速传递给下级,并被快速有效的执行。组织专业人士就新行业规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行业准入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为新行业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大环境。
“互联网 ”行业是发展大势,在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互联网 ”领域的新行业,新行业的未知性使得政府监管部门难以事前制定规范,只有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互联网 ”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早期规范,对新行业存在的特殊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快速发现、快速立规,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我们的社会才能飞速且稳健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 互联网 新创企业 行业准入 政府监管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自2015年两会“互联网 ”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来,我国“互联网 ”经济百花齐放。例如,互联网 教育领域,作业帮、小猿搜题、一起作业等学校教育类APP异军突起;互联网 健康领域,keep、咕咚、每日瑜伽等健康运动类APP备受青睐。而近几年“互联网 ”经济领域,关注度最高、关注范围最广的领域应该是2012年出现的打车软件和2016年兴起的共享单车模式。在交通压力巨大、出行困难的大中型城市,出行方式上的改革备受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但是,在一种新型行业出现之初,会短时间内涌入大批的新创企业,“互联网 ”领域尤甚,短时期内大量不成熟企业的成立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这就对新创企业行业准入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创企业是指创业者利用商业机会通过整合资源所创建的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它能够提供产品或服务,以获利和成长为目标,并能创造价值。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的新创企业。对于具有成熟模式、发展已久的行业,其行业准入也已经逐步完善,在有新的企业进入该行业时,要符合行业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对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全面实施许可证管理,想要进入煤炭行业必须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该证将煤矿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能力、安全生产能力等纳入审批条件,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资源、技术、装备、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国情和承受能力;依法实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整顿和规范了煤炭生产秩序,使小煤矿盲目发展、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事故频发的势头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代海军,2014)。对新创企业进行行业准入规范不是要限制新创企业的成立与发展,也不是搞行业垄断,而是要引导新行业良性发展,为新行业的新创企业提供一个精细化发展的大环境。
一、“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发展之初的共同问题
(一)新创企业绿色环保意识薄弱
共享单车的初衷是为了以低碳环保、快捷方便的用车方式更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痛点,但是投放过度、管理不周带来的部分地区,尤其是高校附近的地铁站口共享单车堆积如山现象,既不美观又不环保。企业对于共享单车的投放、维护与调度令人大跌眼镜:在地铁口,大量无限制乱投放的共享单车闲置,堵塞交通,长期占道又不被使用,因风吹日晒而损耗;部分单车企业的共享单车,被随处停放加之缺乏人工调度而闲置,长期被闲置而损坏的单车何尝不是一种资源浪费?根据2018年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目前共享单车投放量已达2300万,而共享单车又存在三年报廢的强制要求。三年的时间,一二线城市和部分三四线城市(投放共享单车的所有城市)真的需要这么多辆共享单车吗?当下部分企业取得投资后不顾市场需求超额投放的单车无异于打着环保旗号的资源浪费。新行业出现之初,各新创企业不考虑供需平衡,为抢占市场疯狂投放产品的行为违背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下的野蛮生长
“企业注册难”对于正在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是制约我们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毒瘤,但是减少审批程序方便企业注册并不意味着降低准入标准,毫无原则的通过审批。在共享单车定位问题暴露出现后,对后进入企业的审批事项中,是否应该添加与该问题相关的审批事项,在解决了定位问题之后才可以被准入该市场;在单车维修问题出现后,后进入的企业是否应该充分制定好维修调度计划后,才得以进入市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可谓“一将功成万骨枯”,新行业出现之初,上百家新创企业纷纷成立,盲目成立与缺乏监管致使大部分企业生命周期较短。新创企业跟风式的盲目成立、野蛮生长、迅速夭折,短短几个月的存活带来的不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推动力,而只是上交了冲动盲目的智商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的无序发展,行业风险不断暴露,甚至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消费者财产安全难保障
2018年315晚会点名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存在拖欠押金问题(酷骑被投诉次数达21万次)。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近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目前有77家共享单车企业,其中有20余家倒闭或者停止运营,这20家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退还情况也不见得乐观。在苹果、华为、vivo、小米等手机应用商店里共享单车App有超过100个,这其中70%的App下载量不足一万,软件评论也只有三五条,基本都是不能退款、退款手续繁琐、退款到账滞后、客服电话难打通等问题。100 家的手机软件与官方数据77家,这其中相差的几十个App是否存在骗取存款或者没有经过审批就上架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押金退款问题不可小觑,同时用户充值的预付款的监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比如在ofo的App中充值后,尚未使用部分的充值款项竟然不能退款。
(四)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令人担忧
“互联网 ”行业的新创企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网络技术的研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发展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17年5月13日,举行的2017国际安全极客大赛中,女程序员演示了不到一分钟攻破共享单车的高危漏洞,直接获取用户的个人资料、免费骑车的过程。“互联网 ”企业争夺用户,无异于一个“数据收集器”,大数据资源是企业获得庞大的用户积累后产生价值的重要来源。在新行业中涌现的大量新创企业,其技术研发投入参差不齐,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巨大隐患。
二、政府监管部门规范“互联网 ”领域行业准入的必要性
(一)新行业具有未知性,但新行业发展之初存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
对于新兴起的行业,因其出现突然,其未来发展难以预测,相关监管部门对该行业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没有相关经验教训。但是,“互联网 ”领域的行业发展有其相似性,在新行业发展之初会存在一些相似的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 ”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同时,新行业的发展都需要适应“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先污染后治理”、“先放任后规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不是国家富强的必经之路,更不是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在新行业发展之前就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对类似问题进行事前控制,尽可能的从源头上防止不必要问题的出现,给新行业提供一个精细化发展的大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行业成长迅速,需要政府的参与来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可以有效的调节配置资源,但新行业成长迅速,新创企业鱼龙混杂,缺乏政府的约束会导致遍地漏洞并出现公共危机,还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监管部门来从行业入口进行把关,“互联网 ”市场不可能健康稳定的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政府的作用,让市场与政府共同引导,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事先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新创行业的进入,在不给市场带来太多压力的同时更好地激发经济活力。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在新行业发展之初就建立适当的行业准入门槛和标准化制度,防止新创企业盲目跟风,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三、“互联网 ”领域新行业行业准入的建议
(一)社会发展方面
1、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
政府监管部门在以后“互联网 实物”的发展中,在行业准入方面严格把关,规范行业业务范围,防止企业打擦边球进行非法业务经营。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新行业发展之初,没有相关行业经验可以借鉴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要拉稳行业前行的缰绳,适当放慢脚步,摸索企业发展的可行之道,防止企业野蛮生长,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推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
2、阶梯式准入与快速立规
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新行业的准入可以实行不断完善的阶梯式准入标准,随着问题的出现,不断完善准入标准。阶梯式的准入标准可能对于后进入者不公平,还可能有助于先进入者的垄断,但这些不断完善的标准将同样约束着先进入者未来的发展,而且“互联网 ”企业的性质就已经决定先进入者有其先进入优势,由此,阶梯式准入标准是可行之策。
“互联网 ”行业的成长速度还要求监管部门要迅速反应,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才更新一次行业准入标准是不合适的。由于我国立法周期较长(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至少需要三次以上会审议, 已有记录中最快的立法周期是2 年, 一般都要经历3-5年的周期)(王晶,2017),与新行业相适应的法律更新赶不上行业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立规后立法,以规约束与以法约束相结合”的行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初期以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成熟期以细致全面的法律进行约束。在新行业出现之初,相关监管部门就需要快速立规,不断完善新行业发展的法规体系,以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作为行业准入依据,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保证“互联网 ”行业规范发展。
3、分块立规,整合执行
“互联网 ”行业成长迅速,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要快速制定相关准入规范,另一方面,规范的周密性和全面性也不容忽视,以防投机取巧者趁准入规范不完善时进入该行业,牟利之后跑路。监管部门可以将已有的行业准入规范进行细分,对细分后的行业准入规范进行归类,将所有的规范放入一个库中。随着行业的增多,这个库中的规范条目也不断积累,不断丰富。当一个新行业出现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库的行业准入规范的分类标准,将该行业进行拆分,分析该行业形态所涉及到的方面,然后将该行业涉及到的规范放到该行业的行业库中,对这些规范进行整合、调整、补充,这样在新行业兴起之初就可以快速全面的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库,以此来规范新行业新创企业的进入。将新行业中新补充的准入规范再放入库中,使库中的规范条目不断得到补充和更新,为下一个新行业积累相关规范项目,为其行业准入提供借鉴。
(二)消费者权益方面
1、押金及预付款的监管
用户存在企业App里的押金和充值的预付款,只是将这部分的资金的占有权转移给了企业,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用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归属于用户,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有效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以防企业将押金用于别处,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移动支付相关的服务产业将迅速发展,以后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 ”行业,也将越来越频繁的涉及到互联网收取押金和预付款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规范各企业与银行合作,银行设立专有监管账户来存放用户的押金和预付款,而企业的营业收入则划入企业的账户。政府相关的会计部门也要尽快出台对互联网经营的统一的会计准则,规范“互联网 ”企业对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2、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合理的网络系统评价机制,对鱼龙混杂的新创企业系统进行安全测试,以尽可能高的安全系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在行业发展之初规定好该行业对用户信息的采集程度,防止各新创企业过度采集用户信息,以尽可能的降低用户信息的泄露。制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故意泄露用户信息的企业。
四、结束语
2016年10月,《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以下简称《清单》)在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的时代潮流中应景而生,《清单》作为第一批互联网市场准入清单的出台,只涉及了国民经济20大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7个门类,由于牵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少,这意味着市场主体进入其他“互联网 ”行业的准入政策尚未明朗。在有限的清单项目下,市场主体难以判断其他相关行业是否可以进入,产生顾虑(王晶,2017)。《清单》的发布推动了对我国“互联网 ”领域的规范,但是其涉及的行业和门类有限,涉及行业都为已出现的行业类型,新兴行業的规范问题亟待解决。《清单》虽然没有对新兴行业的规范,但是它通过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减少了行业准入框架,减少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削减了上下级之间繁琐的程序,使得上级对新兴行业的规范机制得以快速传递给下级,并被快速有效的执行。组织专业人士就新行业规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行业准入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为新行业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大环境。
“互联网 ”行业是发展大势,在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互联网 ”领域的新行业,新行业的未知性使得政府监管部门难以事前制定规范,只有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互联网 ”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早期规范,对新行业存在的特殊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快速发现、快速立规,才能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我们的社会才能飞速且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