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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存在着“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实践运用和理论研究上对其存在争议,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过错与违法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是否存在“过错”吸收“违法性”影响到实践操作,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四要件”说,因此有必要对违法性进行探讨,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坚持实质违法说,以及将折中说解释实质违法,以更好地适用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