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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标志着行政协议诉讼制度已在我国正式确立。然而,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其在司法审查标准上,理应突破传统合法性审查路径,构建以合法性与合约性相结合,并突出合约性审查特点的司法审查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