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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以被通过之中介的不同特点为标准,将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划分为利用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实施犯罪、利用他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利用有行为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等六类,并就相关的类型名称和内容所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的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