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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遵循紧急程序成为必须。行政紧急程序是一种非常程序,具有独特的特征,然而并非法外程序,有其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各国关于行政紧急程序的立法分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模式。我国行政紧急程序制度应当在克服原有程序缺失、单一、专断的缺陷,权衡公开、公正、效率等因素基础上,加以合理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