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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国有企业,就不得不提私有企业。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從名称上变可以看出区别,两者的所有权人不一样,这就导致两种形式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也存在不同。但是,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先有私有企业,后有国有企业,这就导致私有企业在管理模式上更加成熟。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管理模式简单粗暴,就是用行政命令来管理企业,这导致企业效率低下,企业也没有追求利润的目标,因此国有企业气死沉沉,没有竞争力。随着经济发展、对外交流、改革开放的逐步进行,国家认识到,国有企业需要学习外国企业先进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效率。我国开始国有企业改革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在那个年代,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国外的国有企业也存在体型臃肿庞大、效率低下、没有竞争力等问题,因此我国没有学习国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而是走向了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同的道路,即学习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私有企业的所有权人为私人而非国家,这个私人既可以是独立的人也可以是别的企业、机构。这就决定了私有企业是为了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在的商业机构,追求利润需要高效、有竞争力等优势,这也导致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断为了这些因素而优化。但是,国有企业毕竟与私有企业不同,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不能彻底的学习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依然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我们一直在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道路。接下来,本文将从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治理结构的对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意见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治理结构对比
私有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来说比较大,管理更正规,本文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表决,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对公司的监管,这是私有企业典型的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后逐步向着这个方向改革,目前也基本形成类似的结构,但是与私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还受到政府的管理或控制。这一点就使得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虽然在形式上有着类似的治理结构,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不同的,私人可以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而政府不能。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上文对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简要的对比,我们发现国有企业虽然有着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仍然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便是政府的管理或者控制。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后,虽然基本做到了政企分离,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藕断丝连的关系,这是由历史问题导致的,而且现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的依旧有行政级别,且政府有时还会派公务员到国有企业交流,这些现象私有企业基本没有,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看上去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权,但是或多或少的会受到政府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国有企业还需承担比私有企业更大的社会责任,在我国比较明显的有通讯基站、公路、电力、高铁的方面,以通讯基站为例,在新疆、西藏许多地广人稀的区域,移动、电信、联通这三家国有通讯公司依然会花巨资建设通讯基站,因为这是政府要求的,也是国有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决定的。如果是私有企业,公司不会允许这种投资大、收益基本等于0的项目存在。
我国国有企业另一特殊性在于虽然采取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但是国有企业却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这与前文提到的历史原因有关。在大型国有企业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少见,但是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有的是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国企领导,有的是国企领导具有行政编制。这种情况使国有企业也染上了政府部门的一些陋习,比如挪用公款、贪污等问题,虽然私有企业也有这些问题,但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更大一些。
三、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建议
1.近一步推进政企分离
我国已经推行国政企分离的改革,在大型国有企业效果显著,但是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是很大,政企不分、政企缠绕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需要近一步进行政企分离改革。
2.建立高效的反腐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虽然有监事会这个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单纯的监事会并不能有效阻止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因此,在监事会的体系下设立专门的反腐部门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加强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降低企业内部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效率。
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屡禁不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登记在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交易流程,在源头和流通环节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构建清晰明确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顾名思义是明确产权归属的制度,产权与国有资产管理是联系在一起的,产权清晰明确,也就减少了模糊,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而且有了清晰明确的产权,更有利于权责的分配,有利于搞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以上是我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是基于我对国有企业的观察与理解提出,这些建议可能存在种种问题,但是我相信这些建议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基础建议,希望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使国有企业在世界上具有竞争力。
作者简介
李阳(1993.02.11—),男,汉族,山西忻州,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方向。
私有企业的所有权人为私人而非国家,这个私人既可以是独立的人也可以是别的企业、机构。这就决定了私有企业是为了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在的商业机构,追求利润需要高效、有竞争力等优势,这也导致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断为了这些因素而优化。但是,国有企业毕竟与私有企业不同,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企业不能彻底的学习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依然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我们一直在寻找一条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道路。接下来,本文将从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治理结构的对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意见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治理结构对比
私有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来说比较大,管理更正规,本文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表决,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对公司的监管,这是私有企业典型的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后逐步向着这个方向改革,目前也基本形成类似的结构,但是与私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还受到政府的管理或控制。这一点就使得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虽然在形式上有着类似的治理结构,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不同的,私人可以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而政府不能。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上文对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简要的对比,我们发现国有企业虽然有着形式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仍然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便是政府的管理或者控制。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后,虽然基本做到了政企分离,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藕断丝连的关系,这是由历史问题导致的,而且现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的依旧有行政级别,且政府有时还会派公务员到国有企业交流,这些现象私有企业基本没有,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看上去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权,但是或多或少的会受到政府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国有企业还需承担比私有企业更大的社会责任,在我国比较明显的有通讯基站、公路、电力、高铁的方面,以通讯基站为例,在新疆、西藏许多地广人稀的区域,移动、电信、联通这三家国有通讯公司依然会花巨资建设通讯基站,因为这是政府要求的,也是国有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决定的。如果是私有企业,公司不会允许这种投资大、收益基本等于0的项目存在。
我国国有企业另一特殊性在于虽然采取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但是国有企业却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这与前文提到的历史原因有关。在大型国有企业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少见,但是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有的是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国企领导,有的是国企领导具有行政编制。这种情况使国有企业也染上了政府部门的一些陋习,比如挪用公款、贪污等问题,虽然私有企业也有这些问题,但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更大一些。
三、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建议
1.近一步推进政企分离
我国已经推行国政企分离的改革,在大型国有企业效果显著,但是在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是很大,政企不分、政企缠绕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需要近一步进行政企分离改革。
2.建立高效的反腐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虽然有监事会这个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单纯的监事会并不能有效阻止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因此,在监事会的体系下设立专门的反腐部门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加强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降低企业内部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效率。
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屡禁不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登记在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交易流程,在源头和流通环节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构建清晰明确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顾名思义是明确产权归属的制度,产权与国有资产管理是联系在一起的,产权清晰明确,也就减少了模糊,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而且有了清晰明确的产权,更有利于权责的分配,有利于搞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以上是我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是基于我对国有企业的观察与理解提出,这些建议可能存在种种问题,但是我相信这些建议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基础建议,希望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使国有企业在世界上具有竞争力。
作者简介
李阳(1993.02.11—),男,汉族,山西忻州,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