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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这就需要我们在解决矛盾纠纷上寻求新突破、寻找新方法,通过多途径、多渠道的方式来办理民事案件。本文以江西省渝水区检察院在实践中的经验为例,介绍了如何创新社会矛盾化解举措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创新;矛盾;化解;渝水区
[作者简介]邹小军(1964—),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民行科。(江西新余338000)
近年来,渝水区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常抓不懈,并贯穿于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始终。在办理民行案件中,既不一抗了之,也不一推了之,而是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多途径、多渠道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2007年以来,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32件,矛盾纠纷全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具体做法是:
一、畅通诉求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民行部门主要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经济等判决和裁定案件。当前,一方面许多当事人不知、不会向检察机关申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案源有限。为此,该院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民行检察工作,如:进入辖区的村、镇分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与辖区律师所、司法所做好沟通联系,并在街道热闹场所设点宣传民行部门的受理范围及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有计划性地扩大宣传,拓展案源,变被动为主动。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深入到老百姓当中去,倾听群众的想法,注意搜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积极给予解决。
2008年,该院在一次下乡宣传民行检察工作时,接待了某村委几名村干部,当场了解到他们对一起征用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的法院判决不服,但并没有上诉,而法院不久前已到该村委冻结帐目,该村委干部正准备召集村民到法院闹事。听完这几名村干部的情况反映,该院工作人员对此高度重视,一边向村干部宣传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并告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议他们向检察机关申诉,一边向他们分析、解释闹事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最后,终于打消了他们到法院闹事的念头。几天后,该村委干部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密切跟踪此案进展,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满意。近年来,来该院申诉的案件数量正遂步回升,群众越级申诉的现象也在遂步减少。
二、拓宽工作思路。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行部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亦或者违反程序影响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等情形的案件,可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只有充分发挥抗诉的职能作用,纠正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不公现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在确保一定数量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程序办理了一批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民行抗诉案件。近3年来,该院依法提请抗诉1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占总受案的61%,法院改判或调解结案的有6起,使一批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矛盾反映尖锐的当事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侵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有权提起或者参与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达完善的标志之一。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无人起诉的案件,包括犯罪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行部门应依法提起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行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规范社会经济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2008年,该院办理了全省首例公益诉讼案,以原告身份对违法向仙女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仙女湖花园山庄和新余市鹿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渝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向仙女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立即拆除养鹿场,停止对新余市第三水厂水源的污染,以消除对新余市市民危险健康侵害。该案经开庭审理,于2009年调解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两被告同意于2009年3月6日前污水的排放达到《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仙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所规定的零排放标准;二、第二被告同意于2009年3月6日前对鹿场实行搬迁。调解协议达成后,该院还积极督促被告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鹿场搬迁,当了解到被告在鹿场搬迁选址碰到困难时,该院立即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求妥善处理好此事。仙女湖景区的另外八个在岛屿上从事经营开发的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污染水质的现象,之前一直对污水治理持消极态度,在此案的影响下,当新余市环保部门再次召集他们进行治污动员时,他们全都能主动与环保技术公司签定污水处理合同,承诺治污整改,并自费购置了污水净化设施。目前仙女湖景区所有岛屿上的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该起涉及民生的案件,得到新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网、江西日报等媒体均分别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专栏》还专门派出记者采访,并以《绿色的诉讼》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收到了较好的法律较果、政治效果和社会较果。
四、强化息诉和解。注重“三效”统一
息诉和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之一,息诉和解与抗诉的最终目的都是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两者实际上只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没有孰轻孰重之分。因此,渝水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精神,更新执法理念,树立息诉和解与抗诉并重的执法理念,把息诉和解维稳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与执法办案同等对待。
该院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做好息诉和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多种措施切实将矛盾化解。首先是做到真诚真挚,以情感人。群众到检察机关来申诉大多历经了多次诉讼,心态和言语上都表现的较为偏激。这时,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以情感人。其次是做到释法明理,以理服人。息诉工作不仅是以情感人的过程,更是以法说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围绕申诉理由,抓住争议焦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解释不能抗诉的理由,通过明理释法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疑问,促使当事人息诉止访。三是要因势利导,促成和解。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如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心理、案件自身的问题等任何能促成双方和解的因素,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解工作、疏导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从而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资源。
五、加强沟通协调,共建和谐社会
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该院注重在监督中搞好配合,与法院共同作好化解矛盾工作。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周某因不服法院对其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向该院递交了一份民事案件申诉书,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该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违法和不当,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并将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向周某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在向周某解释时,了解到当事人周某对此案有和解的意愿,办案人员综合分析案情,认为该案存在和解的有利因素。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该院与被申诉人李某联系,征求和解意见同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促使李某答应与申诉人周某协商调解。在了解到此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时,该院民行科还积极与渝水区法院执行局联系,共同协商调解事谊。检、法两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对双方当事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当事人被感动,最终各让一步,握手言和。本案的息诉和解,不仅成功化解了一起不服法院判决的民事申诉案,而且实现了检察机关息诉罢访、法院执行到位、申诉人案结事了的“多赢”局面。
[关键词]创新;矛盾;化解;渝水区
[作者简介]邹小军(1964—),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民行科。(江西新余338000)
近年来,渝水区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常抓不懈,并贯穿于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始终。在办理民行案件中,既不一抗了之,也不一推了之,而是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多途径、多渠道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2007年以来,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32件,矛盾纠纷全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具体做法是:
一、畅通诉求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民行部门主要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经济等判决和裁定案件。当前,一方面许多当事人不知、不会向检察机关申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案源有限。为此,该院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民行检察工作,如:进入辖区的村、镇分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与辖区律师所、司法所做好沟通联系,并在街道热闹场所设点宣传民行部门的受理范围及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有计划性地扩大宣传,拓展案源,变被动为主动。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深入到老百姓当中去,倾听群众的想法,注意搜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积极给予解决。
2008年,该院在一次下乡宣传民行检察工作时,接待了某村委几名村干部,当场了解到他们对一起征用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的法院判决不服,但并没有上诉,而法院不久前已到该村委冻结帐目,该村委干部正准备召集村民到法院闹事。听完这几名村干部的情况反映,该院工作人员对此高度重视,一边向村干部宣传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并告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建议他们向检察机关申诉,一边向他们分析、解释闹事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最后,终于打消了他们到法院闹事的念头。几天后,该村委干部向该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密切跟踪此案进展,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满意。近年来,来该院申诉的案件数量正遂步回升,群众越级申诉的现象也在遂步减少。
二、拓宽工作思路。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行部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亦或者违反程序影响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等情形的案件,可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只有充分发挥抗诉的职能作用,纠正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不公现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在确保一定数量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程序办理了一批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民行抗诉案件。近3年来,该院依法提请抗诉1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占总受案的61%,法院改判或调解结案的有6起,使一批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矛盾反映尖锐的当事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侵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有权提起或者参与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达完善的标志之一。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无人起诉的案件,包括犯罪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行部门应依法提起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行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规范社会经济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2008年,该院办理了全省首例公益诉讼案,以原告身份对违法向仙女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仙女湖花园山庄和新余市鹿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渝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向仙女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立即拆除养鹿场,停止对新余市第三水厂水源的污染,以消除对新余市市民危险健康侵害。该案经开庭审理,于2009年调解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两被告同意于2009年3月6日前污水的排放达到《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仙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所规定的零排放标准;二、第二被告同意于2009年3月6日前对鹿场实行搬迁。调解协议达成后,该院还积极督促被告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鹿场搬迁,当了解到被告在鹿场搬迁选址碰到困难时,该院立即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求妥善处理好此事。仙女湖景区的另外八个在岛屿上从事经营开发的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污染水质的现象,之前一直对污水治理持消极态度,在此案的影响下,当新余市环保部门再次召集他们进行治污动员时,他们全都能主动与环保技术公司签定污水处理合同,承诺治污整改,并自费购置了污水净化设施。目前仙女湖景区所有岛屿上的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该起涉及民生的案件,得到新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网、江西日报等媒体均分别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专栏》还专门派出记者采访,并以《绿色的诉讼》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收到了较好的法律较果、政治效果和社会较果。
四、强化息诉和解。注重“三效”统一
息诉和解工作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之一,息诉和解与抗诉的最终目的都是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两者实际上只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没有孰轻孰重之分。因此,渝水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精神,更新执法理念,树立息诉和解与抗诉并重的执法理念,把息诉和解维稳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与执法办案同等对待。
该院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做好息诉和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多种措施切实将矛盾化解。首先是做到真诚真挚,以情感人。群众到检察机关来申诉大多历经了多次诉讼,心态和言语上都表现的较为偏激。这时,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以情感人。其次是做到释法明理,以理服人。息诉工作不仅是以情感人的过程,更是以法说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围绕申诉理由,抓住争议焦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解释不能抗诉的理由,通过明理释法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疑问,促使当事人息诉止访。三是要因势利导,促成和解。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如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心理、案件自身的问题等任何能促成双方和解的因素,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解工作、疏导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从而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资源。
五、加强沟通协调,共建和谐社会
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该院注重在监督中搞好配合,与法院共同作好化解矛盾工作。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周某因不服法院对其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向该院递交了一份民事案件申诉书,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该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违法和不当,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并将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向周某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在向周某解释时,了解到当事人周某对此案有和解的意愿,办案人员综合分析案情,认为该案存在和解的有利因素。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该院与被申诉人李某联系,征求和解意见同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促使李某答应与申诉人周某协商调解。在了解到此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时,该院民行科还积极与渝水区法院执行局联系,共同协商调解事谊。检、法两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对双方当事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当事人被感动,最终各让一步,握手言和。本案的息诉和解,不仅成功化解了一起不服法院判决的民事申诉案,而且实现了检察机关息诉罢访、法院执行到位、申诉人案结事了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