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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日本、法国、德国三国法典对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规定,认为在诉讼时效法律效力上抗辩权发生说最为合理,宜作为立法模式之选择,且学者对《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遍采“胜诉权”消灭说是不当的,应重新进行解读。依抗辩权发生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同意履行则表明义务人放弃了时效抗辩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