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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公平指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教育公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动力和保障。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教育工作者要通过树立信念、加强法律及相关制度等措施来实现教育公平,发挥教育公平对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教育公平
近年来,教育公平成为一个热点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教育是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因此,如何加快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要思考与回答的现实问题。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一)起点公平
起点公平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0年对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即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教育机会均等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教育权利的关切和补偿,力求人人享有平等教育机会或教育资源。
(二)过程公平
教育过程的公平表现在主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资源投入,包括师资力量及学校外部的各种因素、学校内部的各种物质设施等是否与同类学校相适应,能否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主观因素涉及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育对象的学业评价是否公平;学生应有的人格是否得到尊重以及分享的教育資源是否公平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关注到学生的个体差异,以适应不同类型学生的自我发展需求,也属于过程公平。
(三)结果公平
结果公平即当受教育者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后,社会能否根据其个性与发展潜力的不同,将其在学习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学以致用,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但结果公平并非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达到同等的发展程度,达到相同的教育结果,而是指根据受教育者自身的特点,达到相应的发展程度。
二、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表现
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强弱势群体差别三个方面。
(一)城乡教育的不公平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政策逐步形成的是“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在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上,城市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师资素质较高,设备也很完善,而在一些农村中小学,连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没有,这使农村孩子的竞争起点就要落后于城市孩子。据报道,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 5倍, 16. 5倍, 55. 5倍, 281. 55倍, 323倍。目前这种差距日渐拉大,教育资金向城市倾斜,并且越是级别高的城市,这种倾斜就越明显。
(二)地域教育的不公平
由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各地区的教育差距十分明显。2002年底,我国“两基”验收,东部地区全部通过验收,中部地区13个省(市)中92.4%的县市通过,而西部地区9个省(市)中实现“两基”的县市仅有77%,即东部某些地区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而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据统计,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均教育经费是中西部地区的一倍还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教育经费投入的失衡,由此导致的办学设施、教育观念、教师素质、科研能力等软性指标差距拉大。
(三)强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
贫困农民、下岗失业者以及进城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贫困学生群的扩大,这个群体的子女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当多的农村贫困儿童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下岗家庭虽然基本上能承担起基础教育的费用,但巨额的高等教育费用也使这部分人的子女失去了向上深造的机会。城市民工作为城市的“非主流人员”,他们的子女受教育问题虽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但是解决的力度不大,成效也很小。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与对策
实现教育公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教育公平观念
把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各项制度和政策的首要价值取向已被我国教育界所广泛认可,因此,要以教育公平作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依据,各级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树立教育公平的观念,把实现教育公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抓紧抓好教育工作,缩小教育方面的“贫富差距”,以教育公平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教育投入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前提,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在我国,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还比较严重。究其原因,一是教育总投入不足,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目前,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差距。相比之下,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在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了4.1%。此外,还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当地向农村倾斜,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
(三)加强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自1985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教育公平的规定往往较为原则、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加强教育立法,把教育公平的理念与要求具体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使公民的教育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在已有立法基础上,制定具体法规措施,将原则性、笼统性的法条加以明确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要加强教育执法,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完善救助机制,扶助与补偿落后地区及弱势群体
在教育政策制定方面,适当地向落后地区、弱势阶层倾斜,缩小发展差异。如在师资投入上,建立人才培养与流动的优化机制,在“重点学校”和“弱势学校”之间进行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定期轮岗制度;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在职教师去“弱势学校”任教;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上,充分考虑人口大省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相应地增加录取数量和降低录取标准。
国家兴盛,人才为本;人才培养,教育为本。尽管教育公平是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但是它的实现程度与我们的正确认识和主观努力有密切关系,只有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教育才能由竞争激发其内在潜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陶西平,《树立科学的教育公平观》[J],《中国教育学刊》,2007
[2] 胡瑞文,《影响我国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的教育经费缺口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
关键词:和谐社会 教育公平
近年来,教育公平成为一个热点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关注。教育是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因此,如何加快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要思考与回答的现实问题。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一)起点公平
起点公平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0年对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即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教育机会均等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教育权利的关切和补偿,力求人人享有平等教育机会或教育资源。
(二)过程公平
教育过程的公平表现在主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资源投入,包括师资力量及学校外部的各种因素、学校内部的各种物质设施等是否与同类学校相适应,能否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主观因素涉及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育对象的学业评价是否公平;学生应有的人格是否得到尊重以及分享的教育資源是否公平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关注到学生的个体差异,以适应不同类型学生的自我发展需求,也属于过程公平。
(三)结果公平
结果公平即当受教育者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后,社会能否根据其个性与发展潜力的不同,将其在学习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学以致用,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但结果公平并非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达到同等的发展程度,达到相同的教育结果,而是指根据受教育者自身的特点,达到相应的发展程度。
二、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表现
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在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强弱势群体差别三个方面。
(一)城乡教育的不公平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政策逐步形成的是“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在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上,城市教育资源相对集中,师资素质较高,设备也很完善,而在一些农村中小学,连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没有,这使农村孩子的竞争起点就要落后于城市孩子。据报道,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 5倍, 16. 5倍, 55. 5倍, 281. 55倍, 323倍。目前这种差距日渐拉大,教育资金向城市倾斜,并且越是级别高的城市,这种倾斜就越明显。
(二)地域教育的不公平
由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各地区的教育差距十分明显。2002年底,我国“两基”验收,东部地区全部通过验收,中部地区13个省(市)中92.4%的县市通过,而西部地区9个省(市)中实现“两基”的县市仅有77%,即东部某些地区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教育水平,而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据统计,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均教育经费是中西部地区的一倍还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教育经费投入的失衡,由此导致的办学设施、教育观念、教师素质、科研能力等软性指标差距拉大。
(三)强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
贫困农民、下岗失业者以及进城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扩大,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贫困学生群的扩大,这个群体的子女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当多的农村贫困儿童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下岗家庭虽然基本上能承担起基础教育的费用,但巨额的高等教育费用也使这部分人的子女失去了向上深造的机会。城市民工作为城市的“非主流人员”,他们的子女受教育问题虽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但是解决的力度不大,成效也很小。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途径与对策
实现教育公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教育公平观念
把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各项制度和政策的首要价值取向已被我国教育界所广泛认可,因此,要以教育公平作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依据,各级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树立教育公平的观念,把实现教育公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抓紧抓好教育工作,缩小教育方面的“贫富差距”,以教育公平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尺度。
(二)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教育投入是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前提,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在我国,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还比较严重。究其原因,一是教育总投入不足,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目前,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差距。相比之下,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在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了4.1%。此外,还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当地向农村倾斜,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
(三)加强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自1985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教育公平的规定往往较为原则、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加强教育立法,把教育公平的理念与要求具体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使公民的教育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在已有立法基础上,制定具体法规措施,将原则性、笼统性的法条加以明确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要加强教育执法,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完善救助机制,扶助与补偿落后地区及弱势群体
在教育政策制定方面,适当地向落后地区、弱势阶层倾斜,缩小发展差异。如在师资投入上,建立人才培养与流动的优化机制,在“重点学校”和“弱势学校”之间进行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定期轮岗制度;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在职教师去“弱势学校”任教;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上,充分考虑人口大省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相应地增加录取数量和降低录取标准。
国家兴盛,人才为本;人才培养,教育为本。尽管教育公平是一种理想,是一个过程,但是它的实现程度与我们的正确认识和主观努力有密切关系,只有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教育才能由竞争激发其内在潜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陶西平,《树立科学的教育公平观》[J],《中国教育学刊》,2007
[2] 胡瑞文,《影响我国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的教育经费缺口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