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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去年退休后又被原公司重新聘请继续上班。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受伤,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今年6月我在公司工地检查施工情况时,不幸被溅来的砖屑致伤右眼。虽经精心治疗,但伤眼最终失明。我要求公司按工伤给予抚恤赔偿,可是劳动社保部门认为我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我的伤是工作中受伤,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请问劳动社保部门的意见对吗?我能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