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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的外部制度框架决定了目前中国的政府(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干预和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而我国农民群众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状况以及“官本位”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又导致合作社优秀领导人的阙如。在我国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阙如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倡导与支持(干预)合作社的发展,甚至自己动手来办类似合作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也并不单单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这里边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