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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大多以项目申报的形式进行补助,这有利于下游污染较严重的县市进行污染治理,但由于上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好、污染项目少,能够上报的治污项目较少,易造成“重治污、轻保护”的现象。建议加大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流域内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分配流域补偿相关专项资金时,适当提高补偿系数和流域补偿切块资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