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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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风险转嫁、损失分摊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不够成熟,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关键字:农业;农业保险 ;运作模式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是为农业提供保障的经济活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必要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成功经营经验,尽快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发挥对农业产业的保障作用,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及经验
  (一)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于追逐利润的需要,早期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尝试经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
  1、"美国模式"
  (1)美国模式"的简介
  美国农业保险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最终形成了在政府主导下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现行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以1938年制定、先后经过12次修订、1980年全面推行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基础,辅之以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和细化。
  美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是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具体农业保险业务;第二层是由政府组建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管理农险、制定条款、厘定费率、稽核监管、开发审核保险新品种、发放保险补贴以及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其他综合服务。
  (2)"美国模式"的特点
  第一,由联邦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运作。政府组建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通过补贴、税收等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直接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是私营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具体农业保险业务,私营保险公司和农户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保险销售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来进行保险销售和服务。
  第三,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重点是农作物保险,主要提供农作物一切险或多风险保障。
  2、加拿大模式
  (1)"加拿大模式"的简介
  加拿大是在美国试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年之后施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加拿大模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联邦政府分担各省农作物保险的保费、管理费和再保险费;第二层是各省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第三层是加拿大各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农作物保险公司"。
  (2)"加拿大模式"的特点
  第一,加拿大政府支持和干预程度很高。联邦政府制定援助各省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计划,由各省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实施。
  第二,直接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是各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农作物保险公司。
  第三,经营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和联邦财政共同全额提供,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级给予60%左右的补贴。
  第四,加拿大联邦政府为各省提供自愿申请价格低廉的再保险支持。
  3、"西班牙模式"
  (1)"西班牙模式"的简介
  1978年以前,西班牙农业保险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最终以失败告终。1978年《农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政府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现行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府支持下私营保险公司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运作的模式。
  西班牙农业保险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具体负责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38家私人农业保险公司;第二层是私人农业保险公司参股组成的农业保险共保体,对农业保险发挥行业监督作用;第三层是受政府委托,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2)"西班牙模式"的特点
  第一,农业保险主要由西班牙境内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
  第二、西班牙中央财政仅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没有其他的补贴政策,也没有对私人保险公司给予其他方面的财税优惠措施。
  第三,在投保方式上,目前主要以集体投保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逆向选择,西班牙政府要求,参保农户必须将其经营的农作物一并投保。
  4、"日本模式"
  (1)"日本模式"的简介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农业灾害实施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是以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程度要明显高于美国、加拿大和西班牙。最底层的是市、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具体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第二层是处于中部的都、道、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第三层是处于最高层国家一级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
  (2)"日本模式"的特点
  第一, 日本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是保险相互会社,农业共计组合和农业共计组合联合会。这些机构均为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第二,日本不仅给予农民保费的补贴,而且给予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第三,农业保险经过农业共济联合会和政府特别会计层层再保险,使得经营风险逐级化解。
  (二)经验借鉴
  美国、日本,西班牙等都有着比较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虽然在制度设计、组织形式和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具有一些共性,这对我国农保险制度模式的构建有重要借鉴意义:
  1、法制是保障农业保险首要的前提条件。各国从设立农业保险之时,就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不斷完善。   2、完善的農业保险管理机制,有效调剂整合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多方资源。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管理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完成的,职责权分工明确、主次分明。
  3、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强有力地经济支持。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业务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是一项重要的支持内容。
  4、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风险机制,把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作为关注的重点。
  三、对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构建的启示
  (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3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规模仅次于美国,稳居世界第二。
  (二)对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议
  多年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全面发展积累了大量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法律体系、制度保障和业务规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未来农业保险发展中,应当立足本国国情有选择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
  首先,要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各省在抓紧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保险各个方面的规范标准,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第二,建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全方位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借鉴美、加等国的经验,理顺发展改革、保险监管,建立农业保险的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三,加大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相对于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远远不及。因此,我国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农、林、牧、渔保险标的和险种范围应该继续扩大,保险保障水平应该逐步提高,继续发展特色农险、森林保险,进一步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
  参考文献:
  [1]李选芒.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及启示[J].农村经济,2009(4):79-81.
  [2]冯文丽.中美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比较及启示[J].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2,293-304.
  [3]陈建波.稳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J].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2,125-129.
  作者简介:费扬,生于1989年7月,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对外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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