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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