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答: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还可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