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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自由的公民社会里,治理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换句话说,治权的主体除了政府外,还应有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在救灾这一重大的社会治理系统中,更应如此。在减灾救灾过程中,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制度,目的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