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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自2005年8月1日,取消税号为811100100的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此前我国政府对锰产品虽征收17%的增值税,但锰产品出口商可以获得13%的出口退税。取消锰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是继国家在同年5月19日起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后,又一项抑制高能耗、资源性冶金产品出口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