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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发展20余年,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们没有认识到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导致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旨在对问题分析后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1.1农业保险覆盖面小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等客观因素导致农业保险很难覆盖到一些边远地区,加上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人们文化程度低,农业技术落后,很多保险公司很难把业务发展到那去。或者即使发展了业务也因为理赔服务很难跟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愿到边远山区发展农业保险。这就造成中东部地区的农民享受到了农业保险,而西部地区农保的发展则明显落后。或者即使在当地设立保险公司,由于农村居民分散性高,所以业务人员发展业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笔者查询了近十年国家统计局网站的相关数据发现,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每年国家都有占总播种面积25%至35%的受灾面积,成灾面积保持在10%至2096之间,比例相当高。这说明我国是农业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发展农保业务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这也是备大保险公司不愿发展农保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农业保险指针对两业保险,承包的是自然灾害保险,而如农药污染的其他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则没在保险责任内。
1.2国家扶持不够,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尽管国家一直重视三农问题,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指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但是几年以来,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也仅仅局限在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而很少才去转嫁风险的措施。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远远赶不上国外政府。一般而言,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都是巨大的,在保险里属于巨灾风险,但是国家的补贴远不足以弥补损失,所以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要用商业保险的收入来弥补农保的损失,积极性就大大下降,另外,对于农保的规定只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略有涉及,农保大多按照商保的规定来,忽略了农保的特殊性。
1.3缺乏农业保险专门人才
在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做商业保险业务的。在高校中培养的人才也大多以商业保险业务人员为主,很少有涉及到农业保险的。农业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分散性的特点,除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外,还需要很多的实践经验,所以满足要求的人才就更少了。农业保险需要人员下基层,到艰苦的农村去工作,但是很多毕业的大学生,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去,不愿意去吃苦,这也是人才缺少的原因之一。同时,很多学校开设的课程与实际相差较远,学生毕业到岗位工作后无法很好将专业与实践相结合,也是导致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稀少的重要原因。
2 农业保险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2.1建立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机制
基于农保覆盖面低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农保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工作的复杂性,政府应该为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了解农业信息的渠道,比如政府应该建立相关专业农保机构,负责农保事务,同时,政府应该在农村加强农保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农村的商保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降低保险成本:同时利用农业部门的数据,利于自己做出风险决策,还可以与农村信贷公司合作建立。利用农村信贷的广度,扩到自己的覆盖面。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保的赔付率是很高的,维持在55%以上,因此面对这么高的风险,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立财政补贴为基础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来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农保业务人员在处理理赔时,往往由于自身专业素质不高而显得捉襟见肘,农村8亿人口,农保业务人员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因此政府应该鼓励高校开设与农保相关的课程,并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比如对于学生实行降分录取,同时给予学校和学生经济补贴,鼓励报考相关专业。学校也应该引导毕业生投身农村,实现自身价值。政府对于到农村做农保的毕业生在考公务员时予以一定加分照顾。同时农村也可以利用当地人才库,就地取“才”,选择知识水平相对高,同时又有农业知识的到社会上去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可按照长期和短期两种方式进行。最后,还可以通过提高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福利待遇来吸引优秀人才,将农保业务人员与商保业务人员福利待遇区分开,提高工资,增加福利。通过这些政策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农保人才。
2.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国外很多农保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法律来支持,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因此翩定专门法律法规成了头等大事。我国农保利益主体不清,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所以我国应尽早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来规范农保市场,保障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首先,农业保险法应该规定农保的性质和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好社会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避免政府财政投入的随意性和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随意性。第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第三,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管理制度以及农业再保险办法。第四,将关系民生,易受灾害的主要品种,行业等确定为政策性险种。只有这样,农业保险才能有法可依,依法经营。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1.1农业保险覆盖面小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等客观因素导致农业保险很难覆盖到一些边远地区,加上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人们文化程度低,农业技术落后,很多保险公司很难把业务发展到那去。或者即使发展了业务也因为理赔服务很难跟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愿到边远山区发展农业保险。这就造成中东部地区的农民享受到了农业保险,而西部地区农保的发展则明显落后。或者即使在当地设立保险公司,由于农村居民分散性高,所以业务人员发展业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笔者查询了近十年国家统计局网站的相关数据发现,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每年国家都有占总播种面积25%至35%的受灾面积,成灾面积保持在10%至2096之间,比例相当高。这说明我国是农业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发展农保业务将面临很大的风险,这也是备大保险公司不愿发展农保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农业保险指针对两业保险,承包的是自然灾害保险,而如农药污染的其他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则没在保险责任内。
1.2国家扶持不够,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尽管国家一直重视三农问题,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指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但是几年以来,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也仅仅局限在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而很少才去转嫁风险的措施。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远远赶不上国外政府。一般而言,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都是巨大的,在保险里属于巨灾风险,但是国家的补贴远不足以弥补损失,所以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这样,保险公司就必须要用商业保险的收入来弥补农保的损失,积极性就大大下降,另外,对于农保的规定只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略有涉及,农保大多按照商保的规定来,忽略了农保的特殊性。
1.3缺乏农业保险专门人才
在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做商业保险业务的。在高校中培养的人才也大多以商业保险业务人员为主,很少有涉及到农业保险的。农业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分散性的特点,除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外,还需要很多的实践经验,所以满足要求的人才就更少了。农业保险需要人员下基层,到艰苦的农村去工作,但是很多毕业的大学生,不愿意到艰苦的地方去,不愿意去吃苦,这也是人才缺少的原因之一。同时,很多学校开设的课程与实际相差较远,学生毕业到岗位工作后无法很好将专业与实践相结合,也是导致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稀少的重要原因。
2 农业保险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2.1建立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机制
基于农保覆盖面低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农保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工作的复杂性,政府应该为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了解农业信息的渠道,比如政府应该建立相关专业农保机构,负责农保事务,同时,政府应该在农村加强农保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农村的商保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降低保险成本:同时利用农业部门的数据,利于自己做出风险决策,还可以与农村信贷公司合作建立。利用农村信贷的广度,扩到自己的覆盖面。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保的赔付率是很高的,维持在55%以上,因此面对这么高的风险,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立财政补贴为基础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来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农保业务人员在处理理赔时,往往由于自身专业素质不高而显得捉襟见肘,农村8亿人口,农保业务人员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因此政府应该鼓励高校开设与农保相关的课程,并给予一定的政策鼓励。比如对于学生实行降分录取,同时给予学校和学生经济补贴,鼓励报考相关专业。学校也应该引导毕业生投身农村,实现自身价值。政府对于到农村做农保的毕业生在考公务员时予以一定加分照顾。同时农村也可以利用当地人才库,就地取“才”,选择知识水平相对高,同时又有农业知识的到社会上去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可按照长期和短期两种方式进行。最后,还可以通过提高农业保险业务人员福利待遇来吸引优秀人才,将农保业务人员与商保业务人员福利待遇区分开,提高工资,增加福利。通过这些政策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农保人才。
2.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国外很多农保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法律来支持,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因此翩定专门法律法规成了头等大事。我国农保利益主体不清,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所以我国应尽早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来规范农保市场,保障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首先,农业保险法应该规定农保的性质和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好社会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避免政府财政投入的随意性和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随意性。第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第三,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管理制度以及农业再保险办法。第四,将关系民生,易受灾害的主要品种,行业等确定为政策性险种。只有这样,农业保险才能有法可依,依法经营。